3、母国监管者必须有应对“监管失灵”的因应性监管措施。例如,当东道国的监管不充分,难以保障当地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时,母国可及时通过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手段减少或防范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当所有的应变手段均难以奏效时,母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及时关闭相关海外经营机构。
四、并表监管与其它监管模式的关系
(一)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的关系
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的法理基础主要分别来自国际法上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传统国际法认为,属地管辖权具有排除其它管辖权的优越性,是“解决国际交往大多数问题的核心准则”,[10]因而属地管辖权也被称为“属地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具有优先于属人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国际法“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的一大突破,它的实施,客观上导致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由东道国转移至母国,从而形成了“以母国并表监管为主”的特殊监管模式。但母国的并表监管并不能独立存在,其与传统的东道国属地监管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1、如果将跨国银行的全球监管看成一个整合的系统,那么毫无疑问母国的并表监管应在其中起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因为根据属地原则,各东道国监管当局只能就其领域内的跨国银行机构行使监管权,它无法控制跨国银行母行和其它国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即使其试图进行跨域监管,也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也就无法全盘掌控跨国银行的整体经营和风险状况。而由跨国银行母国实行并表监管则具备较为充足的法理基础:早在1928年美国、荷兰帕尔马斯岛仲裁案(the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中,独任仲裁员迈克斯.胡伯(M.Max Huber)就曾表示,在某种程度上,国家保护其国民及财产的权力可优越于领土管辖权。[11]由属人管辖原则所衍生的保护性管辖权,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这已经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认同。[12]跨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进行着大规模的金融扩张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危及母行及母国的金融安全,母国监管当局出于维护跨国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动机,对遍布全球各地的跨国银行分支网络进行汇总性的并表监管,以防范不测风险,维护本国的金融安全,正是保护性管辖的应有之义,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而且由母国所在地的跨国银行母国行使并表监管权,可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经营信息向母行汇总的便利实现信息的充分掌握和有效监管,这是任何一个东道国的地域监管所无法实现的。当然,为了避免因此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跨国银行母国通常会与东道国进行磋商,征得东道国的同意或谅解,或是形成制度化的监管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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