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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4、并表监管是一种持续性监管。并表监管的实质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审慎监管法规并运用一定持续性监管手段(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对银行及其跨境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使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在总体上受到监控。并表监管不同于期间性检查,也有别于临时性的抽检,而是一种长期的有计划的监管安排,其目的主要是通过长期不懈的跟踪、监控和检查,发现跨国银行潜在的风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5、并表监管是一种整合性监管。并表监管并不对监管项目具体作出拆分,而是在跨国银行及其银行集团的报表资讯汇总的基础上对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及资质在总体上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因此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并不存在全球统一的固定模式,并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通常由各国依特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加以确定。依欧共体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的规定,母国并表监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对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清偿能力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大额风险控制以及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监管。[6]
  
  三、并表监管的前提条件
  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一体化浪潮迭起,跨国银行的海外经营活动日益频繁,跨国银行以及以其为核心的金融组织(典型的如金融集团和对冲基金)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游离于有效的国别监管与国际监管之外,肆意从事高风险的规避性经营和投机活动,造成了多次金融危机。与此同时,在金融服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改革力量的合力推动下,放松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东道国市场准入管制的削弱,客观上要求加强母国对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以“此消彼长”的方式实现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总体平衡,避免因跨国银行金融扩张的过度膨胀而危及整个国际银行体系的文件与安全。与此相适应,不仅国际清算银行“十国集团”[7]成员国通过相应的国内法加大了并表监管的力度,而且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在其银行法制中引入了并表监管原则,许多东道国也制定或修改了外资银行准入立法,将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作为许可外国银行准入或继续经营的必要条件。鉴于并表监管是一种概括的整合的监管方式,各国对并表监管的理解难免产生歧异,为了明确和统一并表监管的实施条件,巴塞尔委员会与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经过多年的努力,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协调方案。概括起来,要实现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8]
  1、母国监管当局应具有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的权限。具体表现为,母国监管者有权对银行和银行集团组织(包括分行、子行、合资行及更为复杂的金融集团等)在世界各地从事的所有业务实行充分监控并适用审慎要求,其中包括:能够使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及各类业务风险在国际层面上受到总体监管和评估,并有权禁止故意妨碍并表监管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确保银行组织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以保障母行对其海外分行、子行和合资行实行充分有效的监控;能够获得有关银行及其海外机构经营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并能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定期核实所获信息的准确性等。
  2、母国监管者应能与各有关监管者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并表监管实际上是母国监管当局就来自跨国银行全球分支网络的所有信息进行甄别、检测、评估的过程,因此能否保证畅通的信息流和宽敞的信息面将直接决定并表监管的成效。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一系列文件均认为母国监管者能够与各有关监管者,尤其是与东道国监管者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是实现并表监管的前提条件。巴塞尔委员会还认为,这种信息交流和共享,最好是制度化和长期的,而非随机的临时性的。[9]实践中,制度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多表现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者签订含有信息交换内容的双边协议,如谅解备忘录、监管合作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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