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风险监管
风险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保持金融市场稳定,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个意义上,风险监管不是监管职能的一种,而是各种监管职能背后的共同理念。就狭义而言,风险监管则是指围绕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和预测而展开的具有相对独立体系的专门性监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首先表现为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也规定了相应的资产负债比例。
有鉴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隐蔽性和高风险性,人民银行于2000年发布了《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表外业务 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按照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向后者报告各种表外业务的经营情况,并接受后者的监督检查。2002年,人民银行又发布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并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该指引参照执行。人民银行依据指引对商业银行作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银行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5、 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主要体现为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以适当途径向股东和公众进行披露。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最新建议,人民银行于2002年出台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的披露作了最低要求,并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商业银行必须将信息披露内容编制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向股东、相关利益人和公众公布,并在公布前报送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