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所说的饲养者是羊肉“全体生产商”的一部分,专家组认为,“全体生产商”在语法上是与“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相连而且并列的。这表明,“全体”与“主要部分”一样,是与表示产业状况的数据的代表性相关的。也就是说,为了确定损害或者威胁,被调查的国内产业必须首先由相关产品的所有生产商组成,或者最少由占整体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组成。因此,全球生产商一词与制造或转化原材料和投入物成为最终产品的程序无关,不能将原材料或投入物的生产商归为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一部分。专家组认为,这个词为保障措施调查所必须覆盖的生产商的比例规定了一个数量标准,而这些生产商是根据其制造的相似产品适当界定的。如果“全体”一词可以用于扩大产业的范围,使之包括任何上游产品的生产商,那么主管当局就可以在第4条第1款(c)项所提供的两种方式之间进行任意的选择了。
另外一个理解“国内产业”的相关的地方是反补贴和反倾销协议。这三个协议中对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虽然这两个协议只提到了相似产品,而保障措施协议还提及了直接竞争产品,但ITC没有就直接竞争产品得出调查结论,因此相似产品与直接竞争产品的区别问题不属于本案专家组审查的范围。所以专家组认为,过去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案例与理解和适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产业定义是相关的,有必要进行详细研究。专家组称,如此理解产业定义与保障措施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是一致的。该协议一方面在贸易自由化的情况下为受到进口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产业创设了一种有效、临时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鼓励进行机构调整,澄清和加强GATT第19条的纪律,以提高而不是限制国际市场的竞争。如果WTO法律没有提供这种安全阀,那么WTO成员进一步实施关税减让和贸易自由化就会受到影响。就是由于这个原因,保障机制一直是GATT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保障措施是一种“紧急措施”、“特殊救济”。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如果可以让主管当局自由解释一个产品上下游产品的生产链,那么就违背了加强纪律和提高竞争的目的。这进一步证明,不应将投入生产商归为生产相似最终产品产业的一部分。
(2)过去的专家组报告
由于反补贴和反倾销协议中的产业定义与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实质上是相同的,下面就考察一下三个案件:美国葡萄酒和葡萄案、加拿大牛肉案、新西兰变压器案,因为当事方在本案中都普遍提及了这些专家组报告。
(i)美国葡萄酒和葡萄案
这是一个反补贴的案件。当事方同意,葡萄酒和葡萄不是相似产品。专家组认为,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应当理解为只包括葡萄酒生产商。鉴于葡萄和葡萄酒之间的密切关系,专家组还考虑了葡萄生产商是否可以视为葡萄酒业一部分的问题。专家组注意到,当事方认为,在美国,酿酒商一般自己不种植葡萄,而是从葡萄生产商那里购买。因此,撇开所有权,是可以区分葡萄和葡萄酒生产的,认定在美国存在两个不同的产业。这样,美国的做法就是不符合反补贴规则(补贴守则第6条第5款)的定义的。
专家组还进一步指出,一旦这种区分是可能的(例如由于生产的结构),则生产原材料或者部件的产业与生产最终产品的产业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存,在确定相似产品方面就是无关的。因此,羊肉案专家组认定,在保障措施协议中,也没有依据在界定国内产业时,考虑经济上的依存或者经济利益一致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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