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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组织和社会冲突的法律分析

  这里必须澄清一个误解,即普遍对制度性治理能力不加区分高估的误解。制度性的治理能力在制度成本无法实现自我控制的局面下,制度权力行使的费用,必然居高不下。在大量的社会冲突利益面前,它必然会受到自身能力缺乏的制约。由于大量单纯耗费费用的制度性组织的存在,消耗了巨大的社会控制成本费用,进行社会利益保全的专门化组织,如司法组织、警察组织,本身也被费用缺乏制约。当牧羊犬的数量,已经与羊群羊只数量比较,剧增得不成比例的时候,尤其是无所事事的牧羊犬多于维持羊群秩序的牧羊犬的时候,羊与犬关系的复杂化,犬羊秩序不断混乱导致秩序维护能力下降,不可避免。在经济型社会,一切社会运动形式,摆脱不了经济机制的制约影响,社会控制方式的高费用,最终要被社会要求支付代价。这就是说,制度成本对社会自组织利益实现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利益损害,一定会在一定的形式下,被表现出来。
  3、 社会自组织控制
  当制度的运行,面临严重危机,即制度确立的代价体系,已经混乱,制度权威一步步丧失的情形下,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在于,从社会中去发现伸张利益的方面,对利益共同组织化深感畏惧。这种注意力的方向,导致对制度组织体内产生的组织裂变,进而产生的自组织化,丧失警惕。拉丁美洲政治集团中秘密萌生的商业化组织,第三世界政权组成人员之间通常出现的秘密商业交易分工,隐性的自组织,瓦解着制度赖以存在的统一代价体系。因此,对社会自组织的控制,首要的是对制度体系内的自组织化施行控制。
  基于普遍的市场交易需求出现的社会利益共同,产生的社会自组织化,对社会交换利益的平衡具有益处,能增加合理型社会结构在动态中的平衡,减轻社会冲突的压力。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经济利益结构极度不合理均衡、资本占有关系存在严重缺陷的社会结构下,合法化社会自组织,可能局部性减缓社会冲突,却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社会冲突公开化的可能性。因此,在对社会自组织化解除非理性的误解和制度性抑制措施同时,应着力于利益冲突型社会结构的改造和更新。
  五、 黔首的命运及其自组织化引起的社会冲突
  着力于利益冲突型社会结构的改造和更新,必须关注黔首的命运。在现代化进程之中,在城市的现代化指数不断飙升的同时,平民的利益,成为社会利益中最为规模化的社会利益。在人类历史上,作为黔首的农民及城市贫民结盟,产生的社会革命,由于其利益判断能力的阶级性局限,即使在农民革命胜利的漫长时间,也摸索不出共同利益实现的有效机制。它们与经济能力较强的阶级从事社会革命,以及革命后的有效共同利益分配和均衡利益的制度建设活动比较,产生出巨大的历史性反差。这不得不让人对黔首的命运,产生出历史性的同情。
  在一个存在黑人制度、黔首制度的社会,是无法进行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的;唯有这样的制度不断的改进,才会实现社会法治的建构。社会法治建设,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活动,而是依赖于社会利益结构的改良化努力。当社会的改良活动,迟缓于黔首利益的自我整合的自组织化进程,一个成本控制下的渐进改良模式,必然会受到社会自组织的颠覆和影响;我们实在不可设想出,在维持黔首财产托管制度的模式下,社会利益的冲突会被单纯的法律技术克服。而我们必须本着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去理解一种时代性的结构失误,以合法权利积极分配、调整的方式,保障黔首群体及其子女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生活方式选择权利、必要的社会交易所需的资本占有权利,通过制度及制度活动的主动方式,为黔首利益提供出实现机制。这样的主动性,将会耗散巨大黔首群体的社会自组织动力,减少社会冲突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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