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

  反观普通法,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典型的经验论的反映。首先,经验论者所说的经验不是某一个人的经验,而是多数人的经验,多数人的经验各不相同,这就要通过归纳总结出大家都认可的东西,大家都认可的东西就是可靠的。普通法之所以组成陪审团,是因为经验论者认为多个普通人的经验一定会胜过一个大法官的理性。陪审团的人员之所以由不懂法律的人员组成,只须具备初等文化程度即可,是因为这些人的经验免受于先入为主的法律之影响,是最直接的经验,是最可靠的经验。普通法规定,陪审团的成员在聆听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时,不许记录,不许询问,只能诉诸于他们最直接的感知,这一点对于崇尚理性的唯理论者来说也是匪夷所思,但是,对于经验者来说却是最正常不过的了。因为经验论者认为,亲身感受的知识才是最可靠的知识。从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到罗素关于“亲知的知识”的长篇大论,无不说明了英国人对经验的信任。因此在普通法中,陪审员根据他们的亲知得出的结论是最令英国人心服的结论。可见在普通法里,有罪还是无罪由“无知”的陪审团来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定就不足为怪了。其次,在英国人看来,经验是最可靠的,以往积累下来的案例是经验的积累,它们也是最可靠的,所以普通法实行先例拘束原则也是经验论的具体表现。第三、由于经验是零散的,为了求得共同的经验,必须有规范的方式和步骤,这就是经验论者所探求的“形式”,所以“形式”在经验论里是最重要的。反映在普通法中,程序比实体更为重要。
  程序比实体更为重要,在休谟的经验论中看得更清楚。
  我们知道,大陆法法官判案必须要研究原因和结果,可是普通法的陪审员却不分析什么原因和结果,这是为何?休谟的经验论为我们揭示了这一谜底。休谟认为,经验是知觉的来源,我们是从经验中获得因果的概念以及必然联系的概念的。可是作为感性知觉的经验并不包含必然性,并不包含因果联系。我们看到一物出现之后,另一物也随之出现,我们就据此说前一物是后一物出现的原因。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真正知觉到的只不过是某物出现,然后随之有某物出现。我们亲身感知到的只不过是一些同时并列或前后相继的状态或事物在时间上的连续状况,它并不涉及我们所谓原因和结果,并不涉及因果联系。在时间中只有前后相继而没有因果联系。有人看到一所房子被水冲倒了,就说水的压力是这所房子倒塌的原因,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到什么原因。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水向这所房子冲过来,然后房子倒了,仅此而已。所以,所谓必然性并不是经验证明的,而是我们为了认识的方便把它带到经验里去的;它是我们偶然地制造出来的,仅仅是主观的东西。我们把普遍性和必然性结合在一起,这一种普遍性其实不过是习惯。因为我们经常看到某些后果,于是我们就养成了一种习惯,把这种联系看成一种必然的联系。其实所谓必然性乃是一种偶然的联想,是习惯养成的。休谟认为,真正指导我们行动的不是什么规律、必然性之类的东西,而是我们的习惯,“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这种习惯既存在于我们对感性自然的看法中,也存在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看法中。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也是建立在一种本能上,建立在一种主观的、同时又多方面受幻想支配的道德感上的。休谟认为,法律与伦理与我们关于自然界的经验一样,是没有绝对有效性的。既然我们的认识是来自经验的,我们只能把得自经验的东西当作真的,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感情经验,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于是这一点就变成了普遍有效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