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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保障与制度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包括14岁以下幼女的性权,界定得更清楚一点就是“性游戏权利”,即使权利有限,是应当重视的。这不应因为将他们界定为“相对弱势群体”,而模糊从事性游戏的“自然权利”,甚至怀疑该种合理、适度的自然权利的必要。由于合意法学认为,法律权利设定,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整合,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的边界,适宜以社会性讨论方式厘定,因此笔者此处无意在此花费“诗内的功夫”,而想议谈一个“诗外”的问题,即成年人的性权利对幼女性权利的影响。
      四、混乱的性权利
  苏力担心的几类可能带来幼女性伤害的经济、公共权力优势者性侵犯情形,是可能发生的。说它是可能发生的,是因为云南省已经发生过大款金钱性诱女中学生的实际案例。但是,笔者认为,透过这样的事例,反映出的问题,是一个“巨大”的问题,是全社会性权利混乱问题;也正是因为此问题,带来幼女最大的性伤害。这主要表现为中国地下性产业的高度发达,在这一产业自生发育过程中,性交易者性权利的过度低弱或扩张。
  笔者无力列表对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等全国诸“地方法域”,性产业从业人员、交易规模、国家处罚人数,进行统计。有人曾作过一些粗略的统计,从业人员是以万计量的。这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这样的从业规模,在话语资源上,实现了对“小姐”、“妈咪”词源的独占。研究话语技术的人们懂得,社会中要实现对某种话语资源的占领,必须具有充分的群体规模。比如,13亿人口,方能占领“人民群众”、数千万人,方能占领“下岗人员”。反过来看“法律人”,因为规模不充分,因此该词源处于非共同认可的状态。
  从庞大的性产业从业人员,观察性产业交易的目标客户群落,这就可以窥见巨大的地下性产业市场。这个市场,是域外性产业望尘莫及的大市场。随着富裕社会的积极构建,这个产业的规模将膨大化。这是一种粗放的“法律经济分析”。这种分析率先是“价值中立的”。在事实的层面,暂时搁置道德评价。
  幼女,父母的宝贝、祖国的花朵,与这个市场无关的普通强奸以及青少年之间的性游戏,都不是苏力们讨论的主要问题。大家关心的问题可能是,幼女主动或被动参与性市场交易行为。苏力文章中也屡屡提到小女孩,因为金钱的缘故,进行性活动问题。这就是市场参与问题。
  1、性产业
  从国家法的层面看,性产业(去除性产品、性医疗保健产业),是非法的。作为“保守性角色”的法律人,对国家法律的既有制度设定本身,也无意过多非议。关键是,国家的“活法”体系,在极多的情形下,认可着性产业的“合法性”。举一个例:某地方负责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关心“经济增长点”。据传主要工作是:白天看工厂冒烟没有;晚上看红灯亮了没有。这不是开玩笑。只要不是掩耳盗铃,我们法律人一定会发现在“活法”层面,即走下书本的法律,已经在许多地方、许多情形下,事实上认可性产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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