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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非性之民事契约[2004年8月增订]

  通常反对同性恋婚姻的理由如下:男女两性的结合是自然的;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如果接受同性间婚姻会危及到家庭制度本身的存在;最后,相当数量的同性恋反对婚姻。相对地,支持者们反驳道:如果已婚夫妇不想生育呢?生育能力不能够作为进入婚姻制度的障碍:比如收养制度就是对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开放的。有辩论者引述《世界报》[14]的文章 称,同性之间产生特殊感情甚至于性关系是自然的,这种现象既出现在人群中也存在于其他生物种群中。家庭制度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威胁,因为不论如何同性恋者也无法建立一个完全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制度的婚姻。此外,从同居现象来看,相当多的异性恋伴侣实际上是抵制婚姻的。
  然而,事实上婚姻制度与新生的PACS拥有极为类似的基础。
  首先,实质性的基础——伴侣的自由选择。无论是实在法中的婚姻还是新的PACS制度,这一点都是一个基本前提。
  其次,非实质性的基础——生育和性关系、不同的性别。其中,禁止同性间的婚姻在法国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中均能找到根据。但是现实的演进发展出了两个例外。其一是司法判例中心理性别转移人(或变性人)的婚姻。其二是2000年12月21日荷兰王国在世界上率先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律,该法已经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实施。
  B、 世俗婚姻制度与PACS之间相异的规则
  a、 伴侣之间:首先,互相扶助的义务、忠诚的义务,均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在PACS制度中并无规定,这可能会带来一些后果。比如关于忠诚义务:在PACS签约期间一方与第三人生育的子女不被视为通奸生育子女。而在2001年2月8日法律通过之前的法国民法典上通奸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其次,在更改姓名、入籍权方面,均为婚姻的专属领地。
  b、 对第三人:其一、家庭联系。法国法上,婚姻的成立建立家庭联系,一方配偶在面对对方的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时承担提供食物的赡养义务。而PACS只是一个个人对个人的合同,排除了这种家庭联系。第二、收养权。只有已婚夫妇或者一个单身者才有权收养孩子。所以pacsés只能以各自的名义收养,而不能共同收养。第三、人工生育。PACS法没有涉及,只有依据普通法的规定:两个异性的pacsés享有人工受孕权,同性别的两个pacsés无此项权利。第四、亲权。婚姻赋予配偶双方完全的亲权;而pacsés必须依据普通法向辖区法官共同申请该项权利。
  
  2、同居与P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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