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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综观国内税法学研究,我们发现很少有学者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论述和探讨税法的相关原则和基本制度问题,常常是就税法来研究税法,就税法问题来讨论税法问题,这就使得我们的研究一方面缺少深度,另一方面缺少广度。为了推动我国税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我们必须学会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对于与税法相关的问题不要仅仅局限在税法学或经济法学的领域来研究,而要拓宽视野和思路,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私法学、诉讼法学、财政法学以及税收学、财政学、会计学等多学科、多角度来研究税法问题,这样才有可能拓展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丰富税法学研究的学术资源、提升税法学研究的理论高度,也才能真正树立税法学独立学科的特质。
  (四)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两个层次来研究税法
  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两个层次来研究税法是“北野税法学”的又一大特点。这一区分在税法学的研究中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都需要在这两个层次上分别进行,许多重要观点的分歧,其根源就在于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两个层次来论述。
  依北野教授的观点,租税的法认识论研究,就是“将租税法律现象当作社会现象加以研究,以客观地解释和阐明其中的法规为目的”[9]。而租税法实践论研究的首要命题,则是如何吸取法认识论中研究的成果,“在代表人权规范至尊的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实定法秩序框架下,去构筑一个最有助于维护一般纳税者、国民人权的或最富有合宪精神的法实践论(法解释论、立法论)”[10]。法认识论近似于对“实然”的研究,而法实践论则近似于对“应然”的研究;法认识论主要运用于法阐释论,而法实践论则主要运用于立法政策论和法解释论。
  自觉进行这两个层次的区分,并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对相关的税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是“北野税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一区分对于研究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一些具有重大分歧的理论问题有重大的方法论价值,如对于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论述,北野教授就认为:“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将租税法律关系统一地理解为债务关系,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则在整体上将租税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11]
  (五)结合判例进行税法研究
  结合判例进行税法研究也是“北野税法学”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特别明显地体现在对税法的基本制度问题的研究中,可以说,在所有重要的具体制度的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具有学术价值的判例。
  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使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避免理论的空谈和不切实际,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新现象,拓展税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同时也可以探索出研究问题的新方法与新视角。
  “北野税法学”的这一显著特点是与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相比较而言的,在日本税法学界或者英美法学界这种研究方法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研究方法,这也就是在日本学者总结的“北野税法学”的特点中没有提到这一特点的原因。国内不仅在税法学领域,就是在整个法学领域,结合判例进行理论研究都做得不够。在税法领域,几乎没有这方面的研究,当然,这里主要的原因不在于研究者,而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的落后,我们的判决书的质量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判决书相比。北野教授在《税法学原论》这部著作中引用的判例都是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的司法判例,都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代表性,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来对待,因此,其在学术研究中的价值就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关税法方面的案件数量很少,其中的判决书很少阐述道理,其在学术研究中的价值是很小的,这就是至今仍没有学者进行税法判例方面的研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我国法学界缺少结合判例进行学术研究的传统,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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