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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与中国

  协议的规定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都有其合理性,赋予成员的这种自由容易导致不同理解的摩擦。具体到我国出台的转基因办法,自然表现出符合协议的合理性。前已论及,转基因产品存在的隐患并没有足够的科学理论证明是杞人忧天、不切实际的想法,也就是说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存在长期性的危害,那么我国在现存科学依据不充分时也自然有足够的自主权利来制定措施,设置国内规则保护生物安全。同时公开发布的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危险程度评估与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细化。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明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对待”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以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11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化标准机构制订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但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允许各成员实施与国际标准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不过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并予以通报。其中标签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影响最明显,协议要求标签的成本应与制订该标准的目的相称,即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或损害消费者从该标签中获得的利益。
  由于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确实存在着某些隐患,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当然有权根据具体国情建立对转基因生物的检验制度,保证我国的生物安全和生物的多样性,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和健康。因此我国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的做法自有其道理,而且这一做法并不是仅仅在中国施行,欧盟、韩国、日本、俄罗斯等都先后采取了类似措施。同时这一措施也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应当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
  另外新的数据表明转基因成分的鉴定和加贴标签的费用并不象预期中的高昂,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且随着鉴定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完善以及加贴标签程序的精简与合理化,成本也会逐步降低,所以在这方面,安全认证和加贴标签并没有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也未剥夺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规定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并且能够根据世贸组织协议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也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且合理有效的保护了国内落后而幼稚的农业,维护了国家主权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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