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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四)

  笔者在上文建议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因此,建议此处实收资本与暂行办法,与草案十六条保持一致,选用“3亿元”。
   草案第四十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基金合同草案;
  (三) 招募说明书草案;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或者托管业务的资格证书;
  (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主题:基金设立申请文件
  修改建议:增加新条款
  (一) 基金募集方案
  (二) 本款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评价及修改理由:
  在草案原文中,没有涉及到基金募集方案,但是笔者认为提交的文件中必须有此方案,才能使监管者对申请设立的基金有切实清晰的了解。至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必须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来准备,与相关文件配套。
  草案第五十条: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高于二十年。
  主题:封闭式基金存续期
  修改建议: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不得高于二十年。
  评价及修改理由:
  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草案需要确定的是,封闭式基金是否有最低年限的要求,是否可以扩目或者续期。在97暂行办法当中,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少于5年,可以扩募或者续期,但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笔者认为,封闭式基金不能“一封到死”,应该给予扩募或续期的机会,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手段做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同时,封闭期限不能过太少,暂行办法规定的5年下限比较科学。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于申购、赎回
  草案第五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主题: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修改建议: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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