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宪的判决会对以前适用违宪法律产生的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波兰并没有接受德国式的违宪规范无效概念,根据这些规范所作出的法案和决定并不自动的视为无效。每一个利益团体,包括检察官,都可以要求对此类案件重新进行诉讼。根据
宪法第
190条第4款的规定,
宪法法院关于规范性法规无效的判决构成了重新进行诉讼,撤消决定或用其他方式和原则解决的基础。
2、
宪法控诉
在97年新
宪法颁布之前,波兰不存在
宪法控诉制度。但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波兰就已经在为建立个人能够直接向
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制度而努力。波兰的
宪法控诉主要是参照德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
宪法控诉制度,但是,其范围远比它们要狭窄。在波兰的制度下,公民仅能对一个规范性法规或法律条款提出控诉,而不得对个别决定的合宪性提出疑异。在这一方面,颇有点类似于俄罗斯的
宪法控诉程序。
根据
宪法79条规定,“每一个
宪法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被侵犯的人都有权上诉到
宪法法院,要求
宪法法院审查法院或公共行政组织作出侵犯其
宪法自由和权利的判决和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根据本条
宪法规定,有权提起
宪法控诉的主体不单是指自然人,而且还包含同样享有
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法人。
宪法自由和权利,既包括人身自由和权利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
宪法法院保持了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提起的程序上,则要求上诉人用尽了所有的常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上诉人先必须按照正常的程序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济,只有在这些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决后,上诉人才能向
宪法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人提起的
宪法控诉仅能针对作为侵犯其
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判决的基础的法律条款,对于判决本身的合宪性,上诉人并不能提出疑异。
宪法控诉的程序和规范的事后审查程序相同。但是,
宪法法院法设立了许多要求和条件,使大量的
宪法控诉在提起阶段就被过滤掉了。上诉人必须在其案件被作出终审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控诉,这个是一个固定日期,不得被延长或中止。
宪法控诉首先应当被提交到法院的上诉和
宪法控诉初审法庭做初步审查。然后法院院长将此申请交给法院的一位法官在秘密的诉讼程序中做初步考虑。如果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法官应当命令在7日之内重新补正,在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明显的无根据,那么初审法官可以拒绝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如果通过了对申请的初步审查,则根据所审查的规范的级别由3个或5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特别复杂的案件中还可以由全体15名法官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