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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之探讨

  (四)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
  建立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指出:“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相应的份额”。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对于密切区内国家的联系,减少矛盾和冲突,促进宗教、民族和领土争端的解决,增进区内的和平稳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出席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期间发表的讲话所指出:“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也为各国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的地位和处境是很不相同的。在发达国家尽享全球化‘红利’的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却仍饱受贫穷落后之苦。发展资金匮乏、债务负担沉重、贸易条件恶化、金融风险增加以及技术水平的落后,使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正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和挑战。这不仅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一些国家的社会稳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带来威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首次尝试,通过帮助区内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来减弱经济全球化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不利影响,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迈出了重要一步。朱镕基总理在第五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表示,中方将对老挝、缅甸、柬埔寨三个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关税安排,并出资500万美元用于湄公河清淤通航。此举表明中国已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方面作出了很好的表率。
  (五)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容易追求短期效应,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这样虽使经济取得一定发展,但到一定阶段后,渐渐恶化的环境便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因此,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才是长远之计。由于各国环境保护标准和惩罚措施的不同,部分污染较大的企业可能会迁移到其他国家进行生产,从而将消极的外部效应转嫁到其他国家身上。在这方面,美、加、墨三国签订了《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for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NAAEC),通过在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完善和发展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程序、政策及在实施方面的合作,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建立了环境合作委员会,及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值得将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效仿的。当然,中国和东盟各国也已经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以东盟为例:其在《东盟展望2020》(ASEAN Vision 2020)中提出:“我们设想一个具有完美机制的洁净、绿色的东盟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和确保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生活的高质量。”在另一个基本文件《河内行动纲领》(Hanoi Plan of Action,HPA)中又规定了东盟在防治跨国界污染、控制森林火灾、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等问题上应加强合作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在新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要关注这一点,要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六)加强小区域经济合作
  “小区域经济合作区”,也称“次区域经济区”(Sub-regional Economic Zones,SRES),或者经济“增长三角”(Growth Triangle),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在相邻区域开展经济合作,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相互之间取长补短,通过实现资源互补或者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从而形成的跨国经济开发区。”(注17)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内的小区域经济合作,主要有东盟南部增长三角,又称“新柔廖增长三角”(the Singapore-Johore-Riau Growth Triangle)是指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柔佛州和印尼廖内群岛中的巴淡岛(后又扩至加朗、布兰等岛屿)组成的经济合作区;还有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Lancang-Mekong River Drainage Basin),主要涉及到中、老、缅、泰、柬、越六国;“北三角”,包括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的;“增长三角”,由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组成;“铢经济圈”,以泰国为中心辐射到印度尼西亚等三国。
  由于“经济增长三角是比优惠关税区更为低级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程度是依靠跨国性的‘协调’,即小区域范围内的贸易、投资、运输、通讯、旅游、资源开发等一系列松散型的、随机性的经济合作行为。”(注18)同时,“在外部关系上,小区域经济合作具有很强的外向性和开放性。它不同于大范围的贸易集团,不通过内部优惠排斥外部的贸易和投资。它更像是各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通过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区外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的流动,以便促进区内贸易、投资和产业繁荣发展之势。”(注19)“这些局部经济圈是在市场机制下由民间企业的经济活动自发形成的次区域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时不能隔断次区域组织成员自然的经济联系”。(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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