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裁定存在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欲从事的法律行为并没有明确法律上的指引。这里所说的“没有明确法律上的指引”是指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包含对行政相对人所欲从事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这使得行政相对人从事此项行为缺少法律上的安定感。为了获得这种安定感,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关于这种事项的裁定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该申请的研究,作出行政裁定,使得行政主体的活动有了确定规则的指引。
4、行政裁定的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进行经营以及其他活动提供在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前提下的补充指引。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的减退,反之,我们应该更加完善规范性文件以把对更多事项的规范纳入到其中。
4、行政裁定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形式公布。因为行政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就更决定了公开行政裁定的重要性。一般的,行政裁定应当在官方的公报中进行公布以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参考。
二、行政裁定与易混淆制度的区别
行政裁定是在借鉴许多其他制度的基础上得以出现的。因此,讨论一下行政裁定与容易混淆制度的区别对于很好的把握行政裁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需要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这一点上,行政裁定制度与行政许可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行政许可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从事某项事务的资格而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行政主体授予许可证的制度。1行政许可证只对申请人有效,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能基于此许可证获得从事此项事务的资格。但行政裁定则不同,在行政裁定中决定的事项,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而且对一切与此项事务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都适用。
在名称上,行政裁定与司法诉讼过程中的裁定有相似之处。司法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决程序问题或者为了解决某些涉及但不决定实体问题而作出的断定。司法裁定作出的基础是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行政裁定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其不仅可以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程序问题,也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另一方面,司法裁定仅对于个案具有效力,行政裁定则不仅对申请人的事务具有效力而且对所有从事该项事务的相对人均发生效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3在名称上,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定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上二者却非常不同。行政裁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行政制度,在此制度中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裁决者,行使的是准司法权的权力。并且通过行政裁决得出的结论只对待解决的民事纠纷发生法律效力。在行政裁定制度中,行政主体实质上行使的是行政立法权,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议)而作出普遍适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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