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映后来经权威认可的第五项标准,并将《联邦法规汇编》公布标准去除,美国矿业联合会案确立的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标准应解读如下:
(1)是否离开了此规则,就失去了执法行为或其他授益行为及履行义务行为的行政机关活动的充分立法性基础;(2)行政机关所要解释的立法性规则是否太模糊或太不确定,以至于不足以支持解释性规则;(3)行政机关是否清楚的援引了其一般的立法性职权;(4)规则是否有效的修正了此前的立法性规则。如果这几个问题的任何一个是肯定性答案,我们就说这是一个立法性规则,而不是一个解释性规则。
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宣称的四项标准,相对法院此前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混淆和不连贯的标准而言,是一个显著的改进。而且,法院对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宣称的每项标准,都给出了极好的推理过程。丝毫不奇怪的,美国矿业联合会案的司法意见得到了案例书、入门书以及论著的广泛称颂, 也为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和其他巡回法院所遵循。 看上去适用于区别立法性和解释性规则的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着重要的有益于社会的转型——直到1997年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放弃美国矿业联合会案的标准为止。
Ⅲ 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997年的意见
在1997年美国瘫痪老兵诉华盛顿特区竞技场 案中,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改变了其在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确立的一个标准。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法院判称一个规则如果“有效的对此前的立法性规则作了修正”,那么它就是立法性规则。 瘫痪老兵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一个规则对此前的行政机关对立法性规则的解释,也就是解释性规则作了修正,那么该规则是立法性规则。 法院驳回了在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的主张。 这导致了学说的变化,给实践带来了巨大影响。在瘫痪老兵案之前,行政机关经常通过颁布解释性规则,来改变其对立法性规则的解释;在瘫痪老兵案之后,行政机关再想对这样的解释加以改变,就只有经由制定立法性规则的通告评论程序了。
为了实施《美国残疾人法》(简称ADA)第3条 ,最初由建筑和运输阻障遵从委员会(Architectural and Transportation Barriers Compliance Board,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了一个立法性规则,司法部(DOJ)已将其适用为自己的立法性规则。这个规则规定运动竞技场主应给予坐轮椅的残疾人选择“相对于一般公众适宜的价格与视线(lines of sight)”。 数年之后,司法部颁布了一个解释性规则,其中对“相适宜的视线”的解释包括在观众席上为其提供一个可清楚观看的座位。
新建的华盛顿特区竞技场的场主从几个方面声辨这个解释性规则无效。法院首先判称“相适宜的视线”可很容易的理解为观众席上可清楚观看的座位。 然后提到了华盛顿特区竞技场“最有力的论点”,就是它辨称司法部已改变了其对立法性规则的解释。 法院驳回了司法部认为行政机关可通过颁布解释性规则来自由改变对立法性规则的解释的说法。 但法院接下来又指出司法部此前并未对该立法性规则作过不一致的解释,从而对此解释性规则给予了支持。 瘫痪老兵案宣示了学说的重要变化。
从另外一个原因看,以瘫痪老兵案来宣示学说的变化,也是十分奇怪的。法院可以遵从美国矿产联合会案中宣示的两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来轻松的驳回此解释性规则。当委员会颁布司法部所适用的规则时,委员会清楚的表明该规则根本就未涉及观众视线的问题。 委员会声称它打算在未来通过规则制定程序来解决此问题。 那么法院就可认为该解释性规则打算不经过规则制定程序就修正立法性规则,因而判决该解释性规则无效。第三巡回法院就运用此推理来宣告规则无效。 法院还可判决该解释性规则是对立法性规则的“不合理”解释,因此无效。特别是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有良好理由信赖委员会的表态,即未来将通过规则制定来解决观众问题时,司法部再来适用一个与委员会颁布规则时定位不一致的对该规则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瘫痪老兵案引起的学说主要变化体现在司法意见中,这份意见支持了一个根据其他标准应宣告无效的解释性规则。不管本案有着怎样的独特缘起,瘫痪老兵案中的学说变化已经为后继的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的三份司法意见 以及第三巡回法院的一份司法意见 所吸纳适用。作为结果,我们又回到了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之前的“模糊”、“空洞”和“令人困惑”的法律环境中。在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的标准与瘫痪老兵案中宣告的戏剧性的不同标准之间,每个法院都必须作出选择。
1999年,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在阿拉斯加职业猎手协会诉联邦航空局案 的司法意见中,表明了瘫痪老兵案带来的影响。长期以来,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FAA) 有一个立法性规则,将任何“为了酬金或租金”以航空器运载个人或财物的人界定为“商业经营者”(commercial operator)。 在1963年联邦航空局对该规则作了解释,将阿拉斯加那些用飞机导引运送主顾去狩猎或钓鱼的人排除在规则适用之外。 联邦航空局推论飞行员这样的导航业务“仅仅是偶然的”。作为此规则解释的结果,阿拉斯加这些将乘客送到狩猎或钓鱼目的地的飞行人员,就免除了获得商业飞行执照的要求,也免除了遵从适用于商业飞行员规则的义务,哪怕他们清晰无误的是在“为了酬金或租金”而载人。直到1990年,联邦航空局驻阿拉斯加的人员一直在以1963年的解释作为他们提供指导性建议的基础。 1990年联邦航空局的副主任法律顾问给阿拉斯加地区办公室写了一封信,就1963年规则解释中免除对阿拉斯加导引飞行员(guide-pilots)的规则适用的持续效力提出质疑。 大约同时,联邦航空局还对不遵守商业飞行员规则的导引飞行员提出了执行请求。联邦航空局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拒绝对导引飞行员科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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