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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应该提到的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以后,法学界提出了市场经济应以其主体的权利为本位的论断。这是根据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具有平等、自由和从有权(或经营自主权)不可侵犯等特性;同时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决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行政权力高于、重于权利,以致侵犯主体的权利等弊端,而加以强调的。这比前几年关于法的本位问题的讨论,局限于主体自身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含义更为深刻。现在明确在政府权力与公民(和法人)权利之间,公民、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本位,既符合“权利本位论”提出的初衷,也有利于保障公民、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八、关于人权问题
 
  人权理论研究,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由于它在当今国际政治和意识形态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它曾引起学界的极大兴趣。
 
  众所周知,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权问题一直被列为“禁区”,难以涉足。所以,理论界提出人权问题并展开讨论和研究,是1979年以后的事。十多年来,有关人权问题的论文、专著纷纷问世,展示了人权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研讨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观点是:
 
  1.人权的概念
 
  在讨论中,争论的问题不少,观点也很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说,就是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范畴,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社会承认和界定,这种承认和界定,表现为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资格。人权是人们之间结成的一种深层次的社会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概念可以区分为三个层次:(1)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权利,亦可称‘基本人权’,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自由等权利,至于安全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等已内含于这些权利之中。(2)人权就是公民权,即作为一国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3)人权是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一切权利,它包括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还包括一些非公民也可以拥有的权利。换言之,人权可包括狭义的人权和广义的人权。前者为基本人权,后者为人的一切权利。按照17、18世纪传统的人权观念,是指个人应当享受的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
 
  但人权概念是不断发展的,这一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传统的人权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之中,因袭了传统的人权概念,增加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第二个阶段,是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对传统的人权概念的首次重大突破,将自决权列为一项基本人权,从而将传统的个人人权的概念发展为包括集体人权的新概念。第三阶段,是从70年代至今,又将发展权纳入了人权概念。这是对人权概念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从人权概念的演变过程表明,人权本来只是国内法的问题,在一战之后开始进入国际法的领域,二战后,才更多地进入国际法领域,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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