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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如何辩护?!——从陈亚男律师妨害作证案谈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

  一方面是律师法律地位的低落,另一方面是依法治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代大潮对于律师要求的提高,这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反差。虽然我国现阶段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现在律师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律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因为法治不仅仅意味着立法机关制定出完备的法律规范,那只是静态的、写在纸上的东西;法治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实践,要使静态的法律动起来,使写在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生生的实践中的法律,就有赖于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不断运用。可以说,若是缺少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对抗、合作与互动,法治将永远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社会现实。
  江平教授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它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和试金石。”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缺席或者地位低下,就如同一幢宏伟的大厦里缺少了一根重要的柱石,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能接受的事实。尽管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警察)、法官“作对”,可能令这些国家司法权力的执掌者们心里很不舒服;尽管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扮演替“坏人”辩护的角色,这也使得普通百姓对律师的作用心存疑惑,然而,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因为律师的这些角色作用都不是律师自身的要求,而是法律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对律师的社会地位重新定位,从法律地位和社会评价上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对平等或者对等的位置,不能再让律师扮演着仰法官、检察官、警察鼻息的角色,而要使律师不仅在经济收入上、而且在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上都得到社会的承认,只有达到这一点,我们的法治建设才算真正有希望。
  因此,从根本上说,要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就必须从彻底改革落后的司法体制入手,建立一种奠定于权力制约基础上的现代司法体制,从而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同时要尽快修改现行法律,废止某些针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使侵犯律师执业权的“执法”者找不到报复迫害律师的法律根据,在立法上保证律师的社会地位。纵观世界各国,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豁免权的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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