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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若干问题之管见

  四、完善质证制度的程序构想
  质证是法庭审理中重要的一步,建立科学的质证制度及相应的配套程序,理顺诉讼程序的内部运作机制,是质证制度有效发挥其程序功能的关键。
  科学的质证制度,要求质证程序能够体现诉讼公正与效益原则。质证程序应能保证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发挥参与诉讼的积极主动性,对自己提出的证据能够有机会予以充分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对对方的证据有权予以质疑,双方及第三人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对质、核实。法官在质证中应恰当的发挥其主持和指导的作用,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权利的前提下,组织质证活动的进行,并依法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必要指导。笔者认为,应制定详细的质证程序规则,具体包括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不同质证方法、质证顺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法院的职权范围等内容。此外,还应健全和完善质证制度的配套程序,为质证制度的改革提供程序保障:
  1、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程序正当化的要求。为实现这种要求,就需要当事人在庭审前能够获得与本案有关的、将会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为证据的核实和对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不至于因不了解对方的证据或遭遇证据突袭而在质证时无所适从。赋予当事人广泛的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是实现这种要求的渠道。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笔者认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是必要而有益的做法。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在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法获取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因此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对方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诉讼准备工作。与之相应的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否则该证据将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地预防证据突袭,避免法庭审理的反复和拖延,保证质证活动紧张、顺利地进行。
  2、改革审前准备程序,为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提供程序空间。如前所述,为保证质证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当通过证据开示了解本案有关证据,为诉讼作准备。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作为程序保障。两大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都比较发达,对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陋,主要是法官了解案情的过程,当事人在收集证据、准备诉讼资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作为。这种现状极不利于质证活动的进行。因而,有必要改革审前准备程序,允许当事人在此阶段相互交换证据并作简单阐述,由法院整理争点,确定庭审中当事人质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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