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二审采取事后审制
台湾原来施行的是“复审制”上诉二审制,不但一审调查完毕的事实可以重新调查,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查新证据,法官也可以自行决定调查内容,二审对案件的审理等于重新再来一遍,因此浪费时间和法律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事后审制”则以第一审判决为基础,二审主要调查当事人认为一审不当的理由,以及一审所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相应。认为上诉理由成立时,才开始重新审查。二审的证据调查和审查范围也有限制,除例外情形和确实不成立的证据外,基本上不再重新认定一审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很显然,台湾刑事诉讼二审采取“事后审制”后,一审的事实调查将变得更加重要,惟有一审事实审查确凿,才能让二审的“事后审制”充分发挥速审速决、节省法律资源的优势。
从上述海峡两岸刑事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来看,大陆的刑事司法改革比较全面,在诉讼程序上,涉及从起诉到执行的诸多方面,而台湾的刑事司法改革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集中在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从诉讼模式方面看,在刑事司法改革中,海峡两岸不谋而合地选择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实现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大陆推行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台湾限制检察官的紧急搜索权,虽然具体措施不同,但在指导思想上又是一致的,都是意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大陆试行证据展示制度,广泛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台湾增设缓起诉制度、二审采取“事后审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消耗,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两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大陆缩减检察官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范围,有助于避免法官形成先入之见,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值得台湾仿效。而台湾所设立的缓起诉制度及二审采取“事后审制”也是值得大陆仔细分析并加以吸收借鉴的。
四、 关于刑事司法改革的社会影响
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改革均颇有时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样的改革在司法界、法学界及其他社会各界中自然会引起反响,并形成一定的社会评价。在大陆,刑事司法改革可谓深入人心,特别是广大刑事司法人员,不仅在执法观念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而且在行动上也热情参与,由此保证了大陆刑事司法改革有序而顺利地进行。大陆的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也在另一条“战线”上积极投身于刑事司法改革,他们扬己之长,对中外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地研究,并结合大陆的刑事司法实际,提出了一些颇具价值的见解,从而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大陆的刑事司法改革虽有缺陷和不足,但总体来看,成效是明显的,特别是在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社会各界普遍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台湾社会各界对刑事司法改革也是非常关注的,最能说明此问题的便是1997年5月台湾民间成立了“司法改革基金会”,凝聚了一大批对司法改革富有热情的各界人士,包括律师、学界和民意代表。几年来该会在促进台湾的刑事司法改革,监督台湾的司法公正,提升台湾的司法品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5月,来自宜兰、基隆、台北、士林、板桥等地的一批改革派检察官又在台湾新竹发起成立了“检察官改革协会”,倡导对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台湾的刑事司法改革当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加之过去积弊太深,短期内难以扭转,因而相对来说成效不是太明显。正如台湾司法院翁岳生院长所言:“我们不能不承认,无论是个别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或是社会整体对于司法的信赖,都还距离理想状态非常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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