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推行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了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这是一种简化办案程序和环节,变集体办案、集体负责为法官和检察官个人办案和负责的新机制。1996年新《
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新的庭审模式下控辩双方对抗的加强,审判公开的全面推行,对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③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试点,至2000年已在全国普遍推行。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建立了主审法官责任制,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有助于克服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弊病,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机制,将对提高检察官和法官的办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5. 广泛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
大陆1996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简易程序,此后,两高三部一委④等六家机构共同发布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该程序设立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充分适用。可以说,简易程序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北京市海淀区检、法两院又在全国率先试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即对于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作有罪供述或部分有罪供述的前提下,简化某些诉讼程序或环节,对其认罪部分不再示证、质证,从而快速、简洁地审理,以缩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时间。普通程序简易审,是介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一种新的案件审理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前者的简易性与后者的正当性,因而同样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目前,这项改革措施已在大陆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成效明显。
6. 推行注射方式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