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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汕头大学法学院一等奖)

  1、青少年普法:从1986年到1990年的五年间,我国向全国七亿多人普及法律常识;从1991年到1995年又实施了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从1996年起我国制定和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重点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这项法制教育工程应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使其在新的阶段里起到更有力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2、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律制度:
  (1) 修改劳动教养法规,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使此项非刑事处罚措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正规化,并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权;
  (2) 制定并完善少年法庭法规,使少年法庭的建置、案件管辖、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处罚措施、人员配备等都进一步有法可依;
  (3) 制定青少年缓刑法规,建立较为完备的青少年缓刑制度;
  (4) 制定回归人员的帮教康复法规,建立完善的青少年回归康复体制,以避免社会对回归青少年的歧视;
  (5) 有的学者还建议,在有关青少年法律制度中,应该引进“触法少年”的概念,以便在预防少年犯罪中,对有不良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处于犯罪危险边缘的少年儿童,及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依照法律予以干预,从而使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教、康复都有无法可依,有章可循。⒆
  3、建立全社会支持网络。
  国家已经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家长和学校的职责作了法律义务上的规定。但是截止目前,该法实施状况并不令人乐观。笔者建议在加大普法执法力度的同时,从严处罚较典型的违反该法的案例。使《预防法》在家庭和学校中能起到至少相当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那样的影响力。
  而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中又可以看出,无论个案的原因有多少种类型,社会中某一环节的失衡都是其中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最根本作用的仍是全社会的精力投入。所谓全社会的投入,绝不只仅仅是一个政府,或一两个单位的事。要防止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要有政策,有回应,更要有意识,有配合,有行动。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一国整体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法制完备与否,从一定意义上也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法制文明发展的标志。而从社会转型期的角度而言,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良好与否,也是衡量此社会转型成功程度的标准之一。因此,进一步建设和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建设中的重要任务,更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要认真面对的全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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