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行为规则只能约束人们的部分行为,而这部分行为又对社会系统运行影响不大。
道德这种规则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无论是法直接规定了的还是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道德规则都可能会涉及到。但由于道德规则不包含压力要素,它只能对部分人的部分行为有约束力。如对两性关系方面的行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道德规则仅对婚外性行为有约束力,而对强奸行为,道德规则就无能为力了。法在事实上只规定禁止强奸行为,但立法者在通过法禁止强奸行为的时候,是充分考虑了强奸和婚外性行为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了道德对两种行为的约束程度,而后对婚外性行为做出了“允许”处理的。法之所以允许人们对单纯的婚外性行为做出道德选择,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社会系统的运行也影响不大。所以说,道德规则仅约束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而法实际上是对两性关系方面的全部行为做出了规定;人们对是否为婚外性行为做出道德选择,不会影响社会系统的运行,而不受压力地任意做出强奸行为,却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系统运行状况。我们可以看到,当由于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而出现法规则暂时欠缺的时候,强奸行为接连发生,社会系统立刻陷入混乱状态,道德无可耐何。而法规则欠缺的状况一旦消除,强奸行为便能立即得到制止,社会系统便开始恢复了秩序。
习俗、宗教教义等行为规则,其适用范围的局限则更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违反习俗和宗教教义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系统的运行。
道德、习俗、宗教教义及其他的行为规则,一旦成为一定社会系统中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规则的时候,这些规则就已经演变为法规则了,──不管它们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称作法的还是不称作法的,便可以作为法的组成部分而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了。
因此,道德、习俗、宗教教义等法之外的行为规则由于其约束范围的局限,是不可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的。
(二)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以法为依据的。
其他行为规则,是由于法允许它们存在才得以存在。法还通过对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允许人们通过舆论工具对一切不道德行为进行遣责,对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施加压力,从而使道德、宗教教义等规则得以实施。相反,如果法禁止其他行为规则存在,那么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了。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三从四德的道德观念、童养媳的习俗失去了约束力,原因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禁止它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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