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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㈢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来看,社会由蒙昧时代步入野蛮时代,又由野蛮时代步入文明时代,直到进入当代社会,这种历史发展总趋势上的进步,首先是法的进步。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和人类相互交往经验的丰富,人类整体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多数人意志也必然随之不断进步。多数人意志的进步带来了法的进步。这使我们看到,法在开始时所规定的压力是极其野蛮残酷的,人身压力主要采用死刑、肉刑、羞辱刑。后来,法的规定逐渐走向了文明,废除了肉刑、羞辱刑的人身压力,有的甚至废除了死刑的压力。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在开始时数量较少、内容简单、形式不科学。到了当代,法已逐渐变得数量众多、内容复杂、形式较为科学了。社会正是依据了这种不断进步的法,才逐步走向文明并在继续进步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的状况来看,不管这个阶段是在进步,还是在暂时的倒退,都是依据着当时的法。当一个社会繁荣富足、秩序井然、创造力迸发的时候,正是它所依据的法反映了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当一个社会衰败贫穷、秩序混乱、创造力受到摧残的时候,正是它所依据的法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了。中国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兴衰史完全能够证明这一点。中国这个社会系统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处于倒退阶段,经济上拉大了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距离,社会秩序一片混乱,人民的创造性受到极大的摧残。究其原因,是当时社会系统所依据的法──由中共中央、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以及领导人指示、两报一刊社论等构成的所有法规则系统──违背了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开始处于进步阶段,究其原因,也是社会系统所依据的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当然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表现的法律,仍然是这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关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件等。
  所以,社会系统不管是在历史发展总趋势上的进步,还是在某一特定发展阶段上的进步或倒退,都是以法为依据的。
  三、其他行为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除了法之外,任何社会系统都还有着其他行为规则系统。如道德、习俗、宗教教义以及用来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则系统等等。但法规则之外的所有行为规则,都不足以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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