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系统法学大纲㈢

  (三)执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执法活动,常常被认为是凌架于法律之上的。如:“崇尚清官”的观念,“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以及我国当代社会流行的“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了,现在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观点,都是把执法活动摆到了超脱于法的位置上了。这些观念和观点的谬误在于忽视了法与执法活动的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普遍存在,原因在于规定执法活动的法律不完备、不科学、不明确。如我国当代,“公开审判”、“在审结期限内结案”的所谓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不严,原因在于这种法律规定因无压力要素而不成其为法规则。这等于说它们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作为“法”,其实是允许执法者自由决定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在审结期限内结案还是超过审结期限结案的,执法者执行这种规定或者不执行这种规定都是合法的。这种执法不严,不是与法的规定无关,而是规定执法活动的法律不完备所造成的。又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民告官难”、“滥捕滥抓人质”、“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普遍存在,表面上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实质上是有关法院与地方关系、法官的选择、执法人员的待遇、监督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科学,即不能反映执法活动的规律所致。再如:执法单位互相扯皮、推案子、争管辖的所谓执法不严,实质上是有关法律不明确所致。说得确切一点,一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其实都是执法活动“依据法律”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从来就不可能“自行”,但这不是承认有高于法的东西存在的理由。客观事实是,执法活动状况好也罢不好也罢,都是依法行事的结果。如果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不好的,那是因为执法活动依据的法律规定得不好。看不到执法活动本身与法的关系,企图抛开法,在法之外寻求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途径只能是徒劳的。只有深刻认识法与执法活动的规定与被规定关系,深刻认识执法活动的特殊规律,使规定执法活动的法律逐步地、尽快地达到完备、科学、明确,才能彻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四)宗教教义、道德、习俗等行为规则所约束的行为也处在法的规定之下。
  宗教教义、道德、习俗等行为规则所约束的行为,有的是法规定为必须做出的;有的是法规定为不得做出的;其余的是法所允许的。人们还通过法控制传播媒体、控制利用传播媒体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从而间接地控制宗教教义、道德、习俗等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如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阻止他人通过传播媒体谴责“见死不救”、“不孝敬父母”等不道德行为,同时还规定传播媒体和利用传播媒体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诽谤他人。这就间接地增强了“人要尽可能抢救同类的生命”和“人要孝敬父母”等道德规则的约束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