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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法律的哲学思考

  在法律中,理性与非理性的融合还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体现了伯尔曼先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37)。法律是理性的,前文已有论述。信仰是非理性的,我国《辞海》对信仰的定义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具体而言“信仰是一个人的基本态度,是渗透在他全部体验中的性格特征。信仰能使人毫无幻想地面对现实,并依靠信仰而生活。很难想象信仰首先不是相信某些东西。如果把信仰看成是一种内心的态度,那么信仰的特定对象就是第二位的东西了”(38),因此信仰本身体现的是一种非理性的狂热。将信仰与法律联系起来,就是非理性与理性融合方式。一部法律“倘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诉诸人们对于生活的终极目标和神圣事物的意识。”(39)而这种意识就是信仰。很难想象,缺少一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民众能够普遍遵从法律。事实上,法律与信仰的结合是可能且必须的。恰如理性和非理性在人类社会伊始交织在一起一样,法律与信仰也是交融的。早期,人类的信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宗教观念和宗教,法律与信仰的交融主要体现在法律与宗教的交融。“西方文明始于希伯莱。希伯莱的法律与宗教是不可分的。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法律与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40)因此法律的历史表明其与信仰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就内容而言,法律与宗教具有交融性。宗教社会学者杜尔凯姆认为宗教的基础是社会的需要。,故被宗教尊为“神圣”的事物,本质上,无非就是社会本身。用他的话讲,“神明”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无非就是被改造的和被象征地表现出来的社会。(41)也即,信仰的对象就是社会。而法律不是别的,它是社会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法就是现实生活。因而,对法律的信仰无可厚非。当然,法律要想真正取得良好的社会调节效果,必须依赖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化的教条”(42),缺少信仰的力量,法律不足以推行。信仰是人们情感的寄托,它给人们以心理确定和生活得以习惯的东西(43)。因此,人们的信仰一旦确立,很难改变。历史上,路易十四曾幻想通过强力改变人们的信仰,但他最后发现:制造殉道者比制造背教变节者要容易得多;绞刑,流放,苦役,砍头并不是使人改变信仰最成功的措施(44)。因此,当人们将法律作为信仰后,法律具有无比的威力。此时,人们的行为都将自觉遵守法律的要求,因为那是人们情感的需要,是在接受“神”的洗礼;人们在本性面前也不会断然放弃法律,因为那是人们心中之“神”的旨意。所以法律被信仰是部分弥补其局限性的方法。对此,有学者曾言:法律主要不是来自他的强制性,而是来自他被信仰,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但对法律的信仰,即是对理性的信仰,有可能滑入绝对理性主义的深渊,所以要求人们在坚持对法律信仰的同时,防止法律万能论。
  四 结语
  法律是理性的,理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人类要调节并促进自身的发展,必须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宗教等因素,但理性法律的缺陷可以通过渗入非理性的因素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法律必须充满人性,必须被信仰.在现代化法治的今天,法治的精神意蕴便是对法律神圣的制度信仰,所以,现在研究该问题极具理论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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