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不是普遍的机制,而是特定的政策,它只对那些负债过重而潜在商机较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效,国务院再三强调债转股工作要坚持政策,从严把关,倘若把银行债权全部或大部都转为股权,经济运行就乱了套,同时,从金融危机开始,人们就对政府主导不靠增加投入而获取增长的经济模式产生了怀疑,而对经济发展必须依赖提高效益和人的发展逐步达成共识,我国虽然早把效益目标和科技兴国确定为方针,但经济下策无一不是在资产数量上作文章。债转股也未能逃出这个窠臼。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无论从债权股的文件还是实例来看,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阶段性持股,其真正目的不是作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所以“债转股”无论是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困境的,国有企业解困的根本出路将最终归结到企业人与企业利益彻底同一的发展方向中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人的发展问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
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定
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决定了证券业与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首开先河,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银行贷款,成为真正能在股市与银行资金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的对接手段,进而成为链接股市与银行的法律。但这一贷款业务所受到的限定和规范程度也是空前的。
限定有多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主体受到限制,只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在经人民银行的特许后才能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而借款的证券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综合类券商,目前符合这一的证券公司约有23家。
《办法》同时对贷款的期限、利率、合同的登记等作出了限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而且到期后不得展期;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但可适当浮动,其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在贷款合同终止时办理注销登记。
股票作为一种软价值的标的物,从防范贷款风险的角度出发,《办法》限定了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警戒线和平仓线,其中质押率为60%,警戒线130%,平仓线为120%。但有了质押率、警戒线、平仓线,银行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其实不然,从120%的平仓线可以推出,质押出去的股票的止损点为28%,也就是说,只要三个涨停板后,银行就必须时刻关注市场行情,准备平仓,抛售余地就不够充分,进而银行合法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