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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板运行原则浅析

  主板市场的主要使命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因此对主板市场上市申请实行注册制易背离国有企业改革宗旨,实行核准制或批准制实属必然。但如果在高新技术板再适用核准制,则有悖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固然可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应再享有上市的特权。
  当然,不让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上市的特权,并不意味着非国有经济就将在高新技术板占据主导地位。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本身就会决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会在高新技术板占据主导地位。只是我们不应当再在规范中作出这样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促使国有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
  3、有利于为主板市场审核机制的改革摸索经验
  所有制与核准制(《公司法》中称为“批准制”,《证券法》改称“审核制”。实际上目前两种做法没有差异)的结合,导致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处于超垄断的地位。而国有银行在沉重的呆坏帐压力下已经无力再向非国有经济伸出援助之手。其结果导致非国有经济在艰难的融资路上缓慢前进。
  如果各种经济成分不能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不仅限于融资机会),可以说中国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成熟的、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综合经济国力也就不可能获得长足提高,最终使我们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为此,主板市场的审核机制急待改革。高新技术板实行注册制无疑有利于为主板审核机制的改革摸索经验。
  六、建立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是指就申请人上市与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与交易所、证监会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人。违反保荐义务会招致监管机构的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将招致投资者的追索。保荐业务是随着高新技术板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一种。
  保荐人制度旨在通过保荐人专业知识的发挥确信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资料披露、公司治理方面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保荐人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良好的信誉,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应有多年的经验与业绩。
  委任保荐人旨在在交易所与发行人之间建立便捷的沟通桥梁,促使发行人与上市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要求。
  就保荐人的职责来说,在发行人初次公开招股过程中,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必须确信:(1)申请人适合在高新技术板上市;(2)上市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准确、完整,不含有误导性陈述;(3)申请人董事认识到他们职责的性质,并能遵守相关规定;(4)申请人董事有必要的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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