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真正确立“买者自负”的监管理念
高新技术板是高风险市场。这主要因为寻求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且业务处于初创期;有关业务属于新兴行业,且缺乏盈利业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有可能会倒闭或无力偿债。此时政府或监管机构是否对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营运风险承担责任是该市场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与交易所不可能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检查或评估申请人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因此在监管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方面,监管机构不可能也无法对申请人的商业可行性作出任何判断。此时,只能将风险向投资者转移。
此外,监管机构也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创业成功或失败而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招致更大的损失。因此,作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结果,投资者应承担风险。买者自负也就成了该板块的核心监管原则之一。
要贯彻买者自负的理念,就必须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提供全面、及时、真实的信息。因此,高新技术板应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制度,加重发行人、保荐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发行人信息披露应更趋频繁。与主板相比,上市公司应按季度披露信息,及时向投资者说明业务的营运情况。
为此,我们需要做到:有适当规定,列明需予以披露的事项;监管机构持之以恒地监管,确保市场遵守披露规则,对违轨者严惩不待;中介机构明白信息披露规则,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制度可让投资者通过合理途径,对违轨者采取诉讼行动。惟有如此,尤其是要健全投资者诉讼机制才能确保高新技术板真正贯彻“买者自负”的理念,才能确保高新技术板不会出现“红光实业”或“琼民源”们。投资者打假才能使市场真正完善。
五、实行注册制
对于股票发行的审核机制,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典型代表,即美国证监会式的注册制、中国证监会式的核准制。注册制将自由交给市场,核准制则限制了市场的选择。后者显然不适于监管创业性、高增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证券市场。因此,中国高新技术板应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制。
1、是高新技术市场风险性的内在要求
如前所述,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到多种经营风险。这种是政府所无法把握的,即使有关机构确认申请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保障申请人成功创业。因此将对企业的判断交给市场是明知的选择。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告诉市场如要发行或上市需要申报什么材料,申请人应怎样在市场运作,并建立完善的投资者监督机制。
2、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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