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结前和解
股东和公司在进行诉讼后,可以在法院审结前和解,但要获得法院的批准。法院往往看和解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官在认定公司的利益后,发觉和解并不能对公司整体有利益,法官可拒绝和解的要求。那时,双方便要继续诉讼下去。
七、法院审结
经过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要求,和控辩双方的对质,法院会审结案件。法院审结的结果往往参照公司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建议。
八、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美国商法认为,由于公司拒绝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就其所遭受的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它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a nominal party defendant)而参加代表诉讼的。但同时,从其在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利害关系来看,它又是真正的原告(the real party plaintiff),因而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为必要的诉讼当事人。
九、原告股东的权利责任
股东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对公司的起诉,如果胜诉,原告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补偿。 这笔“合理的费用”(reasonable expenses)除包括律师报酬和案件诉讼费外,还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复印费用、电话费等不能从败诉被告获得补偿的费用。纵然股东对公司董事的诉讼失败,只需要法院认为诉讼对公司有重大的利益(substantial benefit),法院也会命令公司给付股东律师一切诉讼的费用。
如果股东败诉,股东须向被告当事人支付“任何一个被告为在该程序中辩护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尽管公司也同样受到损失,但美国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
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时,在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制度建立后,由于对原告股东的限制过于严格,股东利用诉讼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不高,股东代表诉讼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经营的作用。因而在1993年修改商法时,该制度作了重要修改。
一、 原告资格
在日本,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为单独股权,即股东只要持有1股,就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股东若要提起诉讼的话,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股东必须从6个月之前开始持有公司股份 。其次股东从提起代表诉讼到结案的过程中必须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果中途转让了股份,则丧失原告资格。
二、被告及其对象行为
就代表诉讼的被告日本商法作了较为限制性的规定。依日本商法规定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 除此之外,还包括就行使议决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 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 关于代表诉讼的对象,日本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所有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均可成为代表诉讼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日本商法第266条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第280条规定的资本充实责任等具体性的董事责任才能作为诉讼对象。第一种观点为日本学界的通说。
二、 前置程序
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得首先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追究董事的责任。 在书面请求中应写明请求起诉的宗旨和董事所承担责任的内容,以使公司考虑是否有起诉的必要。依日本商法公司与董事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所以接收起诉书面请求的为公司监事。公司收到书面请求之后30天内必须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若过了30天仍不见公司起诉,则向公司提交起诉书面请求的股东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30天的起算从书面请求到达公司后的第2天开始。但前置程序也有例外,日本商法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对公司来说可能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无须等上30天可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所谓“难以弥补的损失”,如董事可能图谋隐藏自己的责任财产,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快要届满等情形。还有,若在此期间内公司明确表示不起诉,股东也无须等上30天即可提起代表诉讼。
四、管辖法院
欲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诉。 即不论该股东是在日本国内还是在国外,代表诉讼的裁判管辖权属于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根据日本
民事诉讼法第
1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诉。就裁判管辖商法的规定之所以有别于民诉法的一般规定,是因为公司自身或原告股东之外的股东有可能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这样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参加诉讼提供了方便。
五、诉讼告知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后,还必须将起诉一事告知公司。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向公司提供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途径和回避发生双重诉讼。诉讼告知书中要写明代表诉讼的起诉内容的同时,还应添上诉状。
六、案件受理费
在日本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基本收费标准首先是看该诉讼是财产请求诉讼还是非财产请求诉讼。若是非财产请求诉讼则诉讼标的的价额为定额,案件受理费不变。股东代表诉讼自1950年被导入日本之后至1993年这段较长期间内没有被广泛地利用。其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代表诉讼定为财产请求诉讼,原告股东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支付较高额的案件受理费。因此,1993年修改商法时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看作非财产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