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从静态来讲,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由一系列“善法”或“良法”去重建法律部门,构成新的适应当前及未来的需要的法系,孕育出引导法走向现代化、科学化的法文化。从动态来讲必然要求“法治”,而不是“德治”、“人治”或“礼治”,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中国大陆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就对什么是“法治”以及与“人治”的区别的问题进行大讨论。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而因封建社会一直以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德治”在当时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以至于现在的大多数人也认为“德治”才能从根本上治国,“法治”只能治表。法网严密算不得法治的标签,富含良知才是法治的要质内涵。能体现这种良知的地方很多,但起码有一点是不可少的:法治以关怀人、尊重人为终极目的,其他一切都是手段,手段绝对不能超越目的。在跑步迈向法治社会的21世纪之中国,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普通公民,都需明白这一点。总之,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也不能用道德来取之,道德是也只能是法律的辅助和补充。
  法治是一个动态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它要求依法办事,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如英国著名学者耶克所说:“法治要求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或规划个人的事务。”所以,在我国,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法治也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在社会关系中执行和实现了的法所体现的社会现实。”法治代表的是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领会法治的精神,再在现实的社会关系操作中正确运用法律。法治的精神展现法治品格和风貌的方面和灵魂,体现了法制现代化以后法文化发展的趋势。理解法治的精神必须掌握其构成要素: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定,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法文化与人文基础的建立。
  要实现法治,必须让控权制度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的真正确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