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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继承”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接受”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或借用别的术语来概括。“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然而,对“法律移植”这个术语的内涵及其适当性,法学界和法律界尚未形成共识。这就要必要首先对该术语进行内涵分析。
  法律上的“移植”采用的是医学意义上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这里的法律移植要求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加快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
  随着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日益显著,各国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平衡必然导致法律发展的不平衡。为了缩小各国之间的差距,各国都竞相采纳和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把各国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的政策和措施有效的用法律保护下来,更为有效的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争取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式下的契机,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当今世界是市场机制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也是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经济。合作和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不正当的竞争,这必然会加剧经济上的摩擦和损失,增加交易成本,加大法律上的抵触和冲突。如今的世界也是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世界,不仅经济国际化,连其他的社会和国家事务甚至个人的私生活也国际化了。比如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惩治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这些都要求各国进行法的移植。
  法制现代化也必然要求法律移植。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收。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放着捷径不走,硬要关起门来搞代价很高的法律实验,实在是“脱裤子放屁-多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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