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文化随着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而变革和发展。法制现代化却是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深刻革命。法律现代化则是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即是法律发展、法律文化进步的过程。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的法律进步。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和法制改革则是法制现代化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法的继承是一种历史性的纵向活动,体现为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它主要是指后世社会对此前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包括同一社会形态的继承和不同形态社会的继承。法具有继承性首先是因为社会历史具有延续性,谁也不能否认:“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纵观中国法制史,经夏、商、西周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随着春秋战国的变革和秦汉帝国的统一与扩张,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秦律、汉代的《九章律》的发展。从西汉到隋唐的几百年间,中国法律开始和完成了儒家化运动,这个运动的最后结晶《唐律疏议》。此后的宋、元、明、清诸王朝一方面继承唐律,形成一脉相承、沿革清晰的国内法律传统。其次,法具有继承性还因为法拥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它成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一部分而为人们所必须接受。正如庞德所说:“法既是理性,也是经验。它是经过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经过经验检验了的理性。”只要有价值的东西,我们没有理由不继承。法之所以具有继承性,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在于: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所谓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第三、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作为人类认识的成果和人类文明的标识,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而普遍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实践价值。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强调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或外国人,哪怕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先进的东西。法制现代化本来就是法文化积累和升华的过程。任何后继的法律制度决不可能是在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大道之外产生的,而是人类以往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和法治经验的继续和发展。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大量继承奴隶制社会的法暂且不论,近代以来,英国资产阶级持续沿用英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典》。我们新中国成立前夕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尽管如此,现行法律体系中仍不能不包含旧法中诸多原则、规则、技术、概念、术语。归根结底,只要是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正义、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都在继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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