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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文化作为法理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要想理解它、掌握它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必然要求知道法律文化的结构。法律文化的结构可以分解成表层、中层、深层三部分。所谓表层结构,主要是指内含和体现法律文化观念、精神和价值的法律制度(包括法规、法典、判例)、法律设施(包括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附属物,如法庭、监狱、刑具等)和人们行为习惯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涉及法律事务的说话、行事方式等)。中层结构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法律经验与技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层结构则是指法律文化本身的精神、价值体系以及人们的法观念(包括法律心理、法律信仰等)。这样的分给了我们一个比较有立体感的结构形式,但总有一定的缺陷。
  民族性和价值性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但中西方法律文化却有着很大的差异:第一、表现在法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主张“德主刑辅”“礼刑合一”,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毕竟中国法制史就是一部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西方法观念主要以权利为中心。其次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民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而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个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第三,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是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说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与私人化)的法律体系。第四,伦理性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德主刑辅”,充分说明了道德成了法律的精神。最后表现在精神和价值取向上的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最具根本性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民主);无讼虽然意味着取消法律,这不免太理想化了,但它对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化和社会关系秩序化的追求不也值得现代社会借鉴吗?而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但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从西方法律文化的历史实践来看,所谓的法律正义论一半是真实,一半是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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