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数据库的定义和特征
数据库( database)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宠大,在搜集、组织和整理过程中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它受到适应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目前,对数据库的最具权威的界定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中做出的界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从指令可以看出,“独立材料的集合体、有系统有条理的编排和单独可访问性”是支持数据库概念的“三角形”。
一、组成材料的独立性和单独可访问性
数据库指令限定组成数据库的材料必须是“独立的”,这一限定是源于对数据库的原来的保护思路,即用汇编版权进行保护。所以强调了数据库的“汇编性质”。使浑然一体的作品不能被包括在内。但是,“材料的独立性”本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例如,一篇文章有许多章节,如将每一章节都看成是“独立”的话,那么,即便是一部作品也能被视为数据库。由于意识到“独立性”概念本身的相对性,欧盟指令又特别指出,“‘数据库’一词的含义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作品的汇集,或者是其他资料,诸如文本、录音资料、图象、数字、事实和数据的汇集;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这意味着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又比如,股市信息数据库中有许多的单股行情,我们也可以将每一单股行情甚至是它的k 线图等都视为独立,而它们也确实可以被单独访问.因此,指令的这一规定的实际限定作用有待考察.但不能否认,这种独立性和\或单独性的界定,它毕竟指出了数据库信息在制作成数据库前所处的一种相对的零乱状态.相对于数据库,原信息显得层次不清。
二、编排的系统性、条理性
指令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在对数据库的现状详细考察后得出的,并可能来自于信息产业界的建议。我们知道,指令的出台前直到现在,世界上对数据库的保护思路主要是想通过汇编版权来进行保护。或者说,在指令出台前,人们对“可能的数据库保护”的法律直觉就是提供汇编权保护。因此,在当时,如从法理上推导出数据库的概念的话,那必将是强调其编排的选择性。但指令没有,指令考察到大部分数据库在内容的编排时不具备多少选择的可能,这些数据库在制作时往往追求的是“大而全”,是追求的一种系统化,在系统的基础上分出条理。特别是在其位于网络环境下时,由于网络信息的形式多样性和网络的交互性特征,则有可能会穷竭某类信息,这在内容的选择上的要求就将无从谈起。因此,指令在对数据库概念的界定时就没有过于强调其选择性。而是实事求是地强调了其系统性和条理性。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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