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个案监督与违宪审查两者背后是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个案监督虽然是我国的一种创造,但有着鲜明的议会主权的烙印,代表着自卢梭始,盛行于法、德、俄的议会主权至高无上的欧洲大陆政治传统。因为议会代表着“公意”,而司法、行政机关仅仅是代表部分人的“众意”而已,所以只有公意可以制约众意,而众意不能反向制约公意。代表公意的议会能够制定完美的法律,一切立法都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如果出现了有违社会公正的问题,那就是公意的执行机构违反了公意,必须由议会来加以纠正。“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人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应该永远是主导的,并且是其它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10]卢梭的这一理论由罗伯斯庇尔付诸实践之后,在欧洲大陆影响深远,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也受其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都采取议会至上的一元政治体制,在中国也不例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不容置疑。“行政、司法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它们不能制约人民代表大会,而只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11]因此,尽管司法权不属于人大,人大仍然可以通过对个案的监督介入具体的司法活动。追溯这种政治理论哲学上的源头,我们可以看到议会主权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道德理想上的,卢梭认为,人生而向善,只是在近代的文明社会中堕落而产生恶。在人性本善这一基础上,众人的意志可以最终形成一个只考虑公共幸福的公意。卢梭指出公意不等于众意——即众人意志之和——也不等于过半数人之意志,勿宁说它是个人的意见中自私的部分相互抵消后、余下的共通结果,代表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公益必是代表社会所能做到的对自私自利心的最大集体满足,公意永远正当,不会犯错误,这因为它是一个具有道德人格与集体人格的公民联合体的意志,这个联合体与个人并无相同之处,更不是个人的原子或堆积物。从中不难看出,公意基于善良本性,是人民内心深处的正义感和民族情感的体现,要建立起公意,就必须去除掉人在社会中染上的恶,发掘内心的善。“敢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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