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1、关于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的限制的减少
通常对外资的限制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方面的限制,消除这类限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全部开放。过去存在与服务部门的许多限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也逐步解除,尤其是在通信、土地买卖、空运、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发达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里需指出的事,许多发达国家使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在积极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自由化,例如,欧盟成员之间的限制很少。
2、 国际直接投资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较少。
发达国家在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弃强制性的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但是,股权限制仍作为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特定行业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有利利用股权限制控制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或限制其进入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行业,如通信、广播、空运。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具体承诺、对等谈判基础上开放服务贸易。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仍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些行业,以及进入的公司数目进行限制。例如在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广播电视等行业。经合组织的调查表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对特定领域的投资,以及空运、海运的投资都加以限制。有9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对采矿或自然资源开发加以限制;有18个国家限制外空公司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有8个国家对无线电、电视、广播或出版部门的外方控股公司进行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对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各种限制
1、 进一步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予公司建立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
业,一般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一些行业及公司的建立建加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对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是武断的。因为特定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目的和效果,在是始终并不一定能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此,发展中国家页充分认识到消除这类限制是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努力放松,甚至对直接投资流入的限制。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对外资禁入的行业限制,事的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外资法,一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是在所谓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只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事,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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