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大概问题是不大的,前面已叙述过。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且同级人大又没有规定哪些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话,那么要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难度就比较大。我们曾就这一问题和政府有关部门探讨过,这些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觉得我们提这个问题太幼稚。你想,他们何必往自己的头上安上一个“紧箍咒”,处处受制于人大。想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靠人大自己,那就是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并且要报人大审议决定。
如前所述,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责任不全在政党身上。但在各地,都把责任推到同级党委身上。这点突出体现在选举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⑦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大会实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是经过党委常委会研究而后向大会主席团推荐,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代表)提名。这是等额提名,那其他的候选人怎么办?各地做法可就不一样。一是除主席团等额提名人选外,其余人选全部由代表联名提名,而且不限名额,候选人人数超过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上规定的名额时,采用预选的办法产生正式候选人。X市是采用这种做法。这是一种依法的、民主的做法。二是党委在大会前把差额的候选人人选也确定下来,然后在大会上让代表联名提名党委确定的人选,并且不欢迎代表联名提出其他的候选人。即发现有代表要联名,党委即马上派员做代表的工作,让他们撤回所提“联名提名候选人议案”。A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最能保证党委意图得到完全贯彻的做法,但是代表们及人大的同志有意见。三是党委不干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但为了保证党委所提人选的当选,党委派员私下去做所提候选人当事人的工作,让他放弃候选人的资格。S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做法,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我所叙述的三种提名方式,主要是想把人大与党委关系紧张的责任全归给党委是不妥当的。如果要说责任的话,那应该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来承担。试想,同在省委的领导下,三个市三种做法。难道是省委布置他们要这么做。党委主要负责人如何领导同级人大,是改善人大与党委关系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整个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大概是这样的。党委常委会确定人选(会前)——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联名提名(——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⑧“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⑨“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⑩因此,如果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被破坏了,选举结果又怎么能代表民意呢。如果上述程序有一个环节不那么顺畅的话,矛盾也就来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知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具体表现就是选举。因此,选举是党委和人大(人大代表)两者都非常关注的,如果党委依法把提名权归还代表,那么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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