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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2、原心论罪与程序虚无观念
  我国历史中作为正统地位的儒家学说对于国家的政治法制与道德伦理起着主导作用。儒家思想的根本出发点是性善论,主张法律只是惩恶扬善的工具,而惩恶重在“诛心”,即从思想上根除恶念。同时,西汉董仲舒以此为根据,主张以儒家经典《春秋》等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并作《春秋决狱》213篇,提出了原心论罪的观念。“《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盐铁论·刑德》)从此,道德的是非善恶标准成为法律准则。原心论罪直接导致程序虚无主义的泛滥。因为,一旦道德观念取代法律程序而制约社会行为,即以道德良知去处理社会关系,则社会正义的实现归之于道德修养,而不是依赖于外部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势必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本文中的程序虚无并非是我国法制传统不存在程序法,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程序约束的缺位。因为即使在专制时代程序立法也必不可少,特别是行政程序一直受到我国历代统治者的重视,问题是传统的行政程序的功能集中于内部管理即治官方面,实际是一整套官吏制度,目的是保证官吏对王朝的忠诚。“在专制统治下,行政程序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工具,不具有制约国家行政权以保护民权的功能。”[4]行政程序如此,其它程序亦不例外。
  3、诸法合体与公权主导观念
  刑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题。《说文》解释:“法,刑也。”历代法典统称刑律,违法统称犯罪,司法部门统称为刑部。由于刑法的条文大多是义务性、禁止性、强行性的规范,实质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而民法条文大多是任意性、授权性的规范,实质上是私权的体现。尽管传统的刑法包含有除刑法之外的民商法等内容,实际是泛化了的刑法,但是刑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公权主导私权的观念是我国传统法制的特色之一。
  公权主导观念并未完全走出历史舞台,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在现实中产生影响。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反对公、私法的划分,尽管以公、私法是资产阶级对法律种类的划分且是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为理由,实际在一定程度上不自觉地接受了公权主导观念。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我国民商立法长期滞后,迄今为止未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与刑事立法形成强烈反差。在实际操作上,公权力过度干预经济生活的现象则十分普遍,甚至于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犯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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