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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司法--兼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依逻辑推理,认定“购假索赔”为消费行为,理论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梁慧星先生认为,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大量购假”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③但是,在正义公平原则与经验法则、日常逻辑相冲突时,我们应做合乎正义的选择还是合乎经验的选择呢?在文明社会,正义公平从来是超越一切原则的母原则。在法律变革、社会矛盾冲突中,人们总是毫不犹豫地把公平正义作为立法、司法的第一选择。人类正是不断通过法律变革来改变、淘汰陈旧的世俗经验、逻辑,实现社会进步。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步运动正是一个不断确立新型法律规则代替旧的生活伦理的过程,日常生活经验从来不构成对法律进步的实质障碍。王海购假索赔能够有效地消除假冒伪劣这种罪恶,是一种社会正义,而且这种社会正义不构成对其他任何正义的危害。依自然法则,合乎正义的就是合逻辑的、合经验的、合法的。法律不去保护这样一种社会正义,却要对其吹毛求疵,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理由在这种社会正义面前再保持暧昧。
  梁慧星先生对王海打假索赔持否定态度,他说:“对‘买假索赔’案适用消法第49条,是否对社会就一定有利?鼓励促成一批所谓‘打假专业户’和‘打假公司’形成一个既非生产也非销售的所谓‘打假行业’,借以取代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维权行动,取代负责管理市场、维持市场秩序的国家专门机关的公职行为,其对于正在走向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国,究竟是福是祸,是很难预料的。相反,对‘买假索赔’案不适用消法第49条,促使有志于打假的公民把明察暗访了解到的经营者之违法行为向国家机关举报(对此应与物质奖励),由国家专门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予以惩罚,肯定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④在梁先生的疑问和断语里隐含着一种“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计划逻辑,俨然像计划时期一个计划官僚的语气:政府就是一切,你们要听政府的。不无文革气息,不象一个私法学者的私法理论。而粱先生作为私法学界的巨擘,应该非常清楚:法治社会建立在对政府的不信任之上,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力缺乏有效制衡的非法治化社会,更不应当对政府能力予以完全的信任,应当尽可能发挥社会自治力的作用,拓展民治空间,完全依赖政府,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市场法治社会,政府处于并非主导性的辅助地位,即使对于社会公共事务,也应坚持市场自动调节优先、市场主体自主管理优先和社会自我管理优先的原则。法治的本质是民治,如果能将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有效地转化为社会权力,转化为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社会、公民个人自己行使对市场的规制权,这是历来追求法治的人们所梦寐以求的,是法治社会的最理想状态。身为法学大家的梁先生对此应心知肚明,否则,我们真为中国的法治前途感到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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