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恐惧症的产生不仅是因为假冒伪劣的猖狂,而且是因为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消费者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异常繁锁、漫长,使消费者不敢打官司;法学家多年呼吁的“小额诉讼法庭”始终不见下文;市场监管部门、甚至消费者保护机构和司法部门常常和奸商坐到一条凳子上,用所谓“君子言义不利”的旧伦理给王海们扣上“刁民”的帽子,以什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如此类荒谬的理由刁难消费者。当然这种现象反过来又助长了假冒伪劣行为。正如吴敬琏先生在分析股市混乱成因时,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要负主要责任。
二、 打假要靠谁
对于日盛一日的假冒伪劣行为,政府从未停止过打击:1978年即开始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国家经济委员会为质量管理综合部门;1982年在国家经委下设质量管理局;从1985年发生特大“晋江假药案”开始,政府即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打假行动,今年初开始的各部委联合开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即是一例。从设立计量局、标准局,到两局合并成一局,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级以下政府独立出来,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打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看,政府的打假力度、打假决心不可谓不大,用心不可谓不细。朱镕基总理曾经提出要以铁腕来打假。可是,假冒伪劣似乎打不疼、打不死,反而越打越打多。人们不禁对传统的打假方式产生了疑问:靠政府能不能真正消灭假冒伪劣现象?
打假要靠政府,不靠政府靠谁?这是旧体制下铁定的计划逻辑,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我国的法律从来是试图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体系。②但是,活生生的现实告诉我们,在法治尚未建成的社会,靠政府打假是靠不住的,靠政府的行政强制力不可能彻底根除假冒伪劣。事实上,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往往是在地方政府保护下形成的:大规模猖狂走私是在海关保护下进行;大规模伪劣农药、种子往往是国家专营的农资公司销售出来的;明目张胆的造假、售假往往得到当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保护(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最近媒体报道的南京冠生圆月饼质量问题,就典型地反映,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不可能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权力制衡机制匮乏的社会,政府公权力有被私权利随意租用的倾向,政府打假很容易演变成假打、护假、帮假。打假机构及打假官员和假冒伪劣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对抗,打假成果的多寡、打假结果的好坏对其个人利益、前途没有多大的影响,严格的执法行为不仅不会为带来自己多大利益,反而容易招致被打者的人身报复。相反,法律风险不很大的帮假、护假行为会给打假者带来可观的利益。因此,根据经济人逻辑,负行政执法职责的打假者总是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在缺乏权力制约的社会,政府打假是靠不住的,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假冒伪劣现象。
那么打假要靠谁呢?要靠消费者自己,只有消费者才不会被假冒伪劣者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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