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ensusan Restaurant Corp. V. King, 1997 U.S. App. Lexis 23742(2d Cir. Sept. 10, 1997)[36]
被告King是位于密苏里州的一个网站的拥有者,它在网站上为其名为“蓝记号”(the Blue Note)的爵士乐俱乐部做广告,而纽约有一家同名的爵士乐俱乐部早已举世闻名,纽约俱乐部的拥有人遂向纽约州法院起诉,控告被告侵犯商标权。纽约州法院认为,保留一个可被全世界访问的网站,如果没有进一步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指向纽约的,被告在网站上所做的广告,并不构成在纽约州出售演出票的要约,因为纽约州的Internet用户只有向密苏里的售票处购票并前往该州取票,才能参加被告俱乐部的演出。所以,在没有更多联系(without more)的前提下,纽约州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E.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130 F. 3d 414 (9th Cir. 1997)[37]
亚利桑那州一家网络咨询和营销服务公司,拥有一联邦注册商标“Cybersell”,起诉另一家位于佛罗里达州同名的商业咨询公司在网上使用“Cybersell”这一名称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认为,佛罗里达的公司并没有通过互联网在亚利桑那州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被告所作的只是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一个消极的主页(passive home page),无疑,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登陆这一主页,从而了解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但从这一事实本身,无法推断出被告有意向亚利桑那州的居民招徕生意。既然被告在亚利桑那州没有客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除原告外在亚利桑那州还有任何人曾看到过这一网页,如果没有“更多的联系”(Something more),法院对于本案是没有管辖权的。
在No Mayo-San Francisco v. Charles Memminger, et al., 1998 U.S. Dist. Lexis 13154 (N.D. Cal., August 20, 1998)[38] 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接受了第九巡回法院在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案中的观点,认为:“仅仅是将其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作为一个网址置入Internet,并不足以使在一个州定居的当事方受其他州法院的管辖,除非有‘更多的联系’。”
F.Conseco, Inc., et al. v. Russ Hickerson,No. 29A04-9802-CV-85, 1998 Ind. App. Lexis 1328 (Indiana Court of Appeals, August 14, 1998) [39]
该案中,被告Hickerson是一个得克萨斯州的居民,原告Conseco公司和它的一个子公司Philadelphia Life声称被告在其网站上发表的言论构成了诽谤,因而向Conseco总部所在地的印第安纳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法院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发生的结果而对非居民行使属人管辖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印第安纳州仅有的联系就是通过了他的网站,这并不足以构成“最低限度接触”。
在后来的American Homecare Federation, Inc. v. Parag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 et al., (D. Conn., October 26, 1998)[40], Desktop Technologies, Inc. v. Colorworks Reproduction & Design, Inc., (D. Pa., Februrary 24, 1999)[41],以及Fix My PC, LLC d/b/a Fixx My PC v. N.F.N. Associates, Inc. d/b/a Pure Logic Computers, (N.D. Tex., March 26, 1999)[42]等案件中,法院也都以“消极的网址”和缺乏“更多的联系”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G.Steve Bochan v. Ray La Fontaine, Mary La Fontaine, Robert Harris[43]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个弗吉尼亚州的居民,他宣称居住在得克萨斯州和新墨西哥州的被告从得克萨斯和新墨西哥在互联网的新闻组中置入了损害其名誉的言论,从而构成了对其的诽谤。他要求法院对非弗吉尼亚州的被告行使管辖权。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指出,尽管此案从表面上看来与法院地的联系是消极的,但因为原告生活在弗吉尼亚州,该言论已经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影响,该行为的主要“后果”发生在弗吉尼亚州,这已经构成了“最低限度接触”,因此被告应该可以预见到弗吉尼亚州法院对此是有管辖权的。
(2)涉及“积极的网址”(active web site)的案件:
H.Panavision Int’l. v. Toeppen, 938 F. Supp. 616 (C.D. Cal., Sept. 20, 1996)[44]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可以说为在网络中的属人管辖权制定了很好的标准。首先,法院确认仅仅被告拥有一个网址,能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被登陆,而没有其他因素,是不足以建立起普遍管辖权的。但是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又认为对于本案有“特殊管辖权”。第一,被告试图敲诈原告并知晓原告是位于加州的事实满足了“有目的的利用” 的要求;第二,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以推知本案的争议是由被告和法院地相关的活动引起的;最后,法院又列举了七项不同的因素以证明被告在加州进行诉讼并非不合理。法院还特别强调本案与Bensusan Restaurant Corp. v. King案以及Compuserve v. Patterson案是不同的。
I.Zippo Manufacturin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952 F. Supp. 1119 (E.D. Penn., Jan.16, 1997)[45]
加州一家名叫Zippo的网络新闻服务商注册了域名“zippo.com”、“zippo.net”和“zippo-news.com”,宾夕法尼亚州另一家名叫Zippo的灯具制造商由此在本州提起了商标权侵权诉讼。被告辩称其在宾州无办公场所、雇员及代理人,只是在它的互联网主页上刊登了服务广告,能被宾州居民所接触。然而法院发现被告不仅仅是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实际上被告向宾州约300名订购者出售了密码,并且,为优化服务,被告在宾州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了7份合同。法院进一步认为,网络管辖权问题必须在一个滑动的标尺上(sliding scale)考虑,这个滑动的标尺与已经发展完善的属人管辖原则是一致的。在标尺的一端,是被告通过Internet明显地为了某些行为,也就是积极存在的网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属人管辖是适当的;在标尺的另一端则是消极存在的网址,仅仅用于发布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几乎不能行使管辖权;而位于标尺中间的是互动的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也就是说在使用者与电脑中心之间存在着交互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权则取决于交互活动的“认定标准与性质”。
(3)涉及“互动的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的案件:
J.Millennium Enterprises, Inc., d/b/a Music Millennium, et al. v. Millennium Music, et al., Civ. No. 98-1058-AA (D. Or. Jan.--, 1999)[46]
原告在俄勒冈州有两个名为Music Millennium的音像零售商店,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电话购买或邮购商品,被告在被卡罗来纳和南卡罗来纳分别有名为Millennium Music的音像专卖店,并且创办了一个网站,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购买产品并获取相关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使用Millennium Music侵犯了其Music Millennium的商标权,从而向俄勒冈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认为,俄勒冈州法院缺乏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基础。法院依据Zippo案的判决进行了分析,发现被告的网址是一个互动的网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存在“故意的行为”才可能导致属人管辖权的适用。这种“故意的行为”是指被告通过其网址与法院地的居民做交易,或者被告的行为通过其网址有目的的指向法院地州。而在本案中,却缺乏这种“更多的联系”,因为被告与法院地居民之间并无买卖,网站也并不是特别针对俄勒冈州的居民,因此法院拒绝采纳Maritz案和Inset案中的推理,从而拒绝行使属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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