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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1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3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欧洲联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例》、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及我国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等均是主要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的。
  4又称“网站包装合同”,见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5前揭书第87页。
  6 “国际社会必须处理包括法律选择和管辖权选择在内的复杂的法律问题–––怎样确定网上交易发生的地点及应适用什么消费者保护法。”美国电子商务政府工作组第一次年度报告(11/98)。http://www.doc.gov/ecommerce/E-comm.pdf.
  7该法已在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另有十多个州正对该法进行审议。
  8Raymond T. Nimmer:《UCITA:一部信息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金振豹译,《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卷。
  9参见韩德培、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10刘铁铮译《美国法律整编––––国际私法》,(台湾)司法院印行,1986年,第231页。
  11参见马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9页,及韩德培、韩健前揭书第111-116页。
  12参见刘铁铮前揭书第236-242页。
  13《统一商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规定:(1)除非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如一项交易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reasonable relation),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该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appropriate relation)的交易。该条第二款对一些特别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4第109条 法律选择
  (a) 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在一项消费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关法域的法律不得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则在改变的范围内所作的选择无执行力。该有关法域指根据下列(b)款和(c)款的规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其法律应予适用的法域。
  (b) 如当事人没有关于法律选择的有效协议,下列规则将决定与合同法有关的所有问题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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