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保法律将走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吗”?

  第三、围绕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而将自然物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为其设定权利,这在伦理学中大概是可行的,但在法律领域,这却是不可能的。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或者自然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学者基于历史上奴隶曾被当作物品一样买卖、没有法律人格和无意思能力的婴儿、甚至毫无知觉的植物人、残疾人和普通人一样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为由主张,自然物应该被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但毕竟奴隶和婴儿、残疾人本质上都是人,历史上的把奴隶当物品,和保护婴孩、残疾人正是人文主义的缺失和觉醒的两相对比。但即使真的赋予自然或者生物体以权利,自然物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也是一个法律技术上的难题,有学者进一步主张说人类有自然享有权,因为自然本身不能行使自有的权利,可由人类行使监护权。绕来绕去,笔者以为并未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自然还是那个自然,人类依然享有无上的权利,人类可以赋予自然权利,还可以撤销。而且,人类怎知自然的“心思”,怎么去行使监护,只有这么一个监护人,如果滥用怎么办?另外,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有权利必承担义务,被强行赋予权利的自然物不可能去履行它的法律义务,不会有人说我们享受自然的赋予就是自然履行义务吧,那自然的相对人岂不就成了人类,赋予自然物权利的意义又何在呢?
    但是,虽然在环保法律中赋予生物体以权利,这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作者并不否认把生物体当作和人一样的主体来对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或许这种思想反映了一种生物圈里的自然法则,但它是法则,或者法,而不是世俗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律,我们为什么对法律的期望那么高呢?法律的作用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绝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也是人类自己处理内部关系的工具,法律本身就是人类中心的,作为人类法律的最高规范的各国宪法也没有把生物体作为主体来对待,环境资源法又怎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呢?我们能否寻找其他的出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运用于法律领域于理是行不通的。尽管在感情上笔者与提倡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上站在同一立场。因此笔者认为,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局限于环境伦理学的范围之内是恰当的,不宜以之作为指导思想在法律上规范人类的行为。如果实在要在法律上反映这种思潮,现行法律中已经存在的提倡性和鼓励性法律规范是一种较好的表达方式,即对于过高的对自然的道德上的要求,不是传统的制裁和命令法律实现方式,而是鼓励和提倡,以促进环境的更好的保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