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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幺直接和明显,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影响因素。在一些国家中,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中国。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正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加剧这种紧张;如果解除这两个人的关系,倒有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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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比如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可以重新分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外)。
  [②] 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普遍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制正在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参见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③] 参见田岚:《对夫妻一方不动产所有权性质转化的质疑》,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8年增刊。
  [④] 《意见》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费、转业费依笔者的设计,应作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对待。
 
  [⑤]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的不正当行为。1970年制定的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及改革后的许多州的离婚法也明确规定,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不必考虑在婚姻期间发生的诸如通奸一类的不正当行为。
  [⑥] 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初版第二次印刷,第196-197页。
  [⑦] 同(1),第199页。
  [⑧] 同(1),第199-200页。
  [⑨] 同(1),第201页。
  [⑩] 袁敏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论文。
  [11] 吴洪、赵冀韬:《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论文。
  [12] 《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比较突出地反映了这种担心,详见《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1期。
 
  [13] 滕蔓在其博士论文《夫妻财产制类型及其立法选择》(1999年)中,对夫妻财产制类型作了深刻的法哲学和法经济学考察。她认为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纯粹的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满足个人自由而赋予个人权利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利益。详见滕文第85页。
  [14] 肖雪慧:<反对在“感情破裂”之外附加离婚条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5页。
  [15] 参见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6页。
  [16] 摘自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讲话。http://news.sohu.com/20000709/100094.html.
 
  [17] 作者曾对该问题作过较详细的说明,参见《北京晚报》1998年12月3日,第17版。
  [18] 详见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离婚限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19] 参见[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美]W.J.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20] 同(1),第189页。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一期,经作者同意在此发表。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①]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分。《婚姻法》二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体上应予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也与当代世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方向不尽符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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