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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三、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次修改婚姻法,有些学者提出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感情说”与“关系说”的学术之争。
  持“感情说”的学者认为,如果在“感情破裂”之外再加入其它条件,实际上是把感情因素挤到了极为次要的地位,而将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由“感情破裂”升极为“婚姻关系破裂”则正是这种表现之一。[14]
  “关系说”则是在对现行婚姻法的批判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立法而提出的。学者们指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理由,至少有四个方面失之妥当:第一,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活动范畴,不属于法律能够直接调整的范畴,只有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体性婚姻关系才是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第二,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自己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这就增加了离婚审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三,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因此也不能囊括所有导致夫妻离异的因素;第四,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必须以夫妻婚后有感情为前提,以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为结果。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缔结和存续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确认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某些离婚,完全是属于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难以实现,是婚姻破裂而非所谓感情破裂。所以,只有婚姻关系破裂与离婚之间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15]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采用概括式表述,还是采用列举式表述?作者以为例示式表述为最佳选择,即既有列举,又有概括,将具体列举作为概括规定的例示说明和典型表现,既使法官有具体的裁量依据,又避免了事无巨细的、难以穷尽的繁琐列举。可作如下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得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已满一年,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破裂的;(二)一方患难以治愈的精神病、传染病或者难以治愈的性无能,致使婚姻关系难以保持的;(三)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的;(四)一方有重婚、通奸等情事,另一方不予宥恕的;(五)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的;(六)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八)一方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的;(九)因其它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
  其中第(一)项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第(二)、(三)项是因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婚姻破裂;第(四)——第(八)项是因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第(九)项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囊括了所有不能一一列举的离婚原因。对第(一)项分居的时间要求,虽然人们对分居期间的长短仍无定论,但一般皆认为应该长到使双方配偶不会有仓促离婚的情形发生,但也应短到足以防止转而适用其它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形发生。
  判决离婚的理由将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些部门认为:“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误导为放宽离婚条件。”[16]在作者看来,修改离婚理由并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指出了十余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由全国法院执行了十余年,未发现有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之嫌。此次修律,无非是将该司法解释的一部分提升为法律并作一些技术上的处理。限于篇幅,作者在该问题上不作更为详细的分析。[17]
  使作者更感兴趣的是,某些人对该问题的敏感度之所以如此之高,源自于他们对离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担忧。很多人直观的认为,离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财产纠纷、子女问题甚至由感情纠葛引起的暴力事件等,于是就得出结论:离婚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只是一种直观的臆断,没有任何统计资料作为依托。
  以人们最常说的子女问题为例,应该承认,父母的离婚会给一些孩子带来诸如生活困难、心理问题、成绩下降等影响,但孩子身上的创伤和父母离婚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而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很显然,这些离婚的家庭早在离婚以前就已经是不快乐的家庭了,那幺以这些不快乐的家庭离婚后的状况和那些快乐的家庭进行比较有什幺意义呢?这又怎幺能说明离婚会带来种种不利呢?如果一定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离婚前后的状况。有学者提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常常与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斗殴以及父母自身的素质有关。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证实,“没有快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Lee G.Bnrehinal,1960)。[18]那些在父母冲突时感到家庭生活以阴郁为特行征的子女往往因为父母间糟糕关系的结束而如释重负。美国学者L.罗森(Roser. L.1970)和R.威尔金森(Wilkinson.R.1974)的研究证实,家庭破裂与青少年的过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19]台湾最新的一项调查也表明,99%的受访者对媒体将少年犯罪指向“单亲家庭”表示不公,他们认为,孩子变坏与家庭形态无关,而在于家长、学校及社会的教育是否成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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