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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要约

  (四)从法律拘束看: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二、广告要约成就合同的特点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典型的合同有两种: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正确认识广告要约成就合同的特点,对于全面、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具有重要作用。从合意的方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考察,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意的方式一般是推定方式。〔3〕这种方式不同于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也不同于口头合同,兑手成交,即时清洁。这种方式主要按照法律规定,依靠商业惯例推定双方当事人默契程度确认合同成就。这种合同由广告要约人的广告样单和受要约人的购货发票组合而成 。如广告要约“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广告受众(即受要约人)只要据此广告到该公司购买了玉兔牌化肥,办结购买手续,如付款、提货、取票,即为承诺,双方即达成默契,也就实现了意思的一致。
  (二)合同的内容即为广告要约的内容。反之,广告要约的内容即为合同的内容。广告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为成就。因此广告要约与合同除了时间上的连续性、程序上的继承性特点外,二者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的特点。这一特点既为确定意思表示行为和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要求广告要约行为要严格遵循《合同法》自律。
  (三)合同成立的条款即广告内容一般为主要条款。如当事人姓名、地址、标的、质量、价款、数量、期限。次要条款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维护交易安全、规避交易风险的条款主要寻求法律补缺性规定和商业惯例弥补。如《合同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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