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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林权的价值

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林权的价值


尚宏博


【全文】
  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林权的价值
  尚宏博
  [内容摘要] 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对于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何实现国有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好森林的经营问题,即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森林所有权的价值。
  [关键词] 国家森林所有权 国有森林的市场化 森林的经济效益 森林的生态效益
  森林是国民经济的宝贵资源,它在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人们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农牧业高产稳产的重要条件。森林对人类社会能发挥很多的功能,它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减少污染、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各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是森林对整个社会都具有的作用。
  除了上述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的作用,森林还具有非常巨大的经济价值,它可以提供木材、能源及各种林副产品,
  森林旅游可以带来不菲的经济收入。有报告显示,庐山的旅游门票收入在九九年达到近亿元。森林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对其进行的开发利用应是在维持其再生能力前提下的持续利用、永续利用。也就是对其开发应当适度适量,遵循自然规律,维持其再生能力,保持生态系统的物质平衡,使其得到持续利用。更为重要的事,应当对其进行营造养殖,增强其再生能力。尤其像我国这样一个森林覆盖率非常低的国家,更要强调营造养殖。但是,人们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易于过度地采伐、利用森林。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经常以违背自然规律的方式对森林进行采伐,使得森林的总量不断地减少。这同时损害了森林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森林的自然生态效益。
  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对于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何实现国有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好森林的经营问题,即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森林所有权的价值!
  一、国有森林的市场化
  国家对林地和林木结合在一起的森林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国家森林所有权。①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以外,其它森林属于国家所有。森林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日本林业法》规定,“国有林系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森林,或按国有林业法规定的森林。民有林则指国有林以外的森林。”②《德国联邦森林法》规定,国有林包括属联邦单独所有或属州单独所有的森林;以及一个州拥有共同所有权的森林。印度尼西亚林业法规定,“国有林即在所有权无归属的土地上所长成的成块林区或成片森林。”国家对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从国际范围来看是一种对于森林资源的主权,从国内范围来看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拟制的主体,不能实际行使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森林所有权是由政府机构依照法律的授权来行使。我国的国有森林在全国的森林蓄积量里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部分森林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和林业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目前,我国的国有森林主要由国营的林业企业进行经营,而这些林业单位基本是由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其经营措施基本由林业部门制定。所以,国有森林主要是由林业行政机构进行经营的。但是,由行政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森林特别是对于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管理,往往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从实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国家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来看,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林业部门很难真正关心国有森林实现了多少利润,因为利润的多少可能与官僚的个人利益没有太大的关系。而且,为了谋取私利,国有森林的管理者往往在国有森林的交易中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从保护森林资源来看,作为国有森林经营者的林业部门自身又是国有森林的行政管理主体,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为统一个主体的情况下,在官僚的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官僚机构的一贯的惰性的作祟下,有关采伐数量、采伐方式等的法律规定常常很难得到遵守。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在世界上是水平较低的。急需大力发展林业,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吸引社会上的投资,是一个很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国有森林的经济价值能够通过市场体现出来,即,要求国有森林能够作为资产进入市场。首先,国有森林的行政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应当分离。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将国有森林的使用权转让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经营国有森林。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能就是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执行者,经营者在行政管理主体的监督下独立经营国有森林。通过这种国有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国有森林的资产化、市场化。国有林地同样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入市场。当然,国有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更高效的发挥,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经营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以及需具备的资质条件,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为国有森林进入市场提供法律基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③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实现国有森林的市场化来说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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