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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所用名词是“海上货物运输”,若严格按照该公约,对非集装箱货,发生无单放货的问题,对此阶段应适用民法解决,所以时效应是2年,且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要赔偿全部损失。对装箱货,则时效为1年,能否享受责任限制要看无单放货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海商法59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无单放货的时效问题做了解释:不管什么情况,包括非集装箱货,时效都是1年。这样解释的道理在于,中国海商法立法时把时效列为专门一章,将本来是一个整体的国际公约分割开来,参考或摘取其中有关规定放在这一章中,中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与海牙规则不同,是指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院解释也是指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期间,时效是1年。若把时效放在第四章,法院解释可能就会不同。这里主要是立法技术、技巧的问题,而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有道理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对国际公约,在参照选用时不能截然分开,国际公约是一个整体,各条款之间联系紧密,一但分开,就可以出现问题。
  无单放货还涉及一个主体资格问题,即持单持有人是否是合法持有人。判断合法与否主要有两个标准:(1)持有提单;(2)合法持有或占有,即必须是经过背书转让得到的。英国法、美国法对提单持有人做了明确解释,中国海商法虽出现了这一名词,却没有做解释,这在实务中也会产生问题,无单放货后,提单持有人告承运人,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是合法持有人即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无单放货另外还涉及因果关系问题。有时,无单放货的发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提供的担保,所以发放了小提单/提货单,而货的灭失则主要是由于海关插手造成的,例如海关认为货物属于走私而予以没收、拍卖。此时,提单持人有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而对其起诉,但涉及因果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只要是无单放货,一切损失都应由承运人承担。法院现已的确对此要确定因果关系问题,只要发放小提单与货物货物取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承运人便不用承担责任。
  以上是无单放货中存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沿海(内部)货物运输合同与港口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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