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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九、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十、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十一、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1.人民法庭及审判业务用房的维修费;
  2.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补贴;
  3.为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1.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评选出的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2.来访人员接待站经费:接待站的办公用品、房屋、家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3.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生活补助费;
  4.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开支的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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