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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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